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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交强险是否赔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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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交强险是否赔偿
交强险是一种强制的法定保险,是为了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承保人对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害进行赔偿,这是保险公司的赔付义务。那么交通肇事罪交强险是否赔偿?交强险的范围有哪些?下面由律伴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什么是交强险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其保费是实行全国统一收费标准的,由国家统一规定的,但是不同的汽车型号的交强险价格也不同,主要影响因素是“汽车座位数”。
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二、交通肇事罪交强险是否赔偿
交通肇事罪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一旦发生,焦点都在赔偿方面。但对于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能否在刑事审判中以当事人的身份出现,并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还有待出台明确的法律规定。本人的观点是,应当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交通肇事罪属过失性犯罪,被告人也不愿造成他人死亡。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就需要车辆,只要车辆存在就必然会有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现象存在。就像治病需要药物,而药物会存在副作用的道理一样。因此,对于必然存在的危害,就需要有相应的措施来化解。因此,赔偿也就成了重点。现实中多有受害人方抓住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漫天要价的现象存在,而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也比比皆是,此时就会出现双方针锋相对,僵持不下的局面。而一旦因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无法支付赔偿金,入狱便在所难免。而被害人方,也将不得不继续再跟保险公司打官司。因此,如果在刑事审判中,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参加诉讼,有利于保证被害人一方得到赔偿,减轻被告人的责任,也避免再次发生诉讼,增加诉累。或者也可以考虑将原告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赔偿事宜,在庭前会议中专门做一下提前处理,而不必再要求保险公司出庭参加庭审。
在交通肇事罪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是否可以将为肇事车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对此,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理由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商业保险,保险公司和机动车车主之间是合同关系,而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关系是侵权法律关系,不包含合同关系。另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是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应在责任保险限额内,支付赔偿保险金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可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并不限于刑事被告人,还包括其他有赔偿义务的人。在交通肇事罪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否可以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关键是看保险公司是否具有法定的赔偿责任。首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身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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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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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