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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卫生部门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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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卫生部门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
王栋
[摘要]为打击卫生领域犯罪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对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然而,出于种种原因,发生在卫生领域内的犯罪案件却常常得不到及时移送,使得司法机关对该类犯罪的打击往往错失良机。对此,笔者分析了此类案件不能及时移送的原因,提出了增强卫生行政法规和刑事法律衔接性、明确卫生执法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卫生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制度、加强执法监督等七个方面的建议,希望对卫生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有所规范。
[关键词]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以罚代刑
为依法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犯罪,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依据国务院令第310号《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在行使卫生监督权的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情节、造成的后果等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本文分析了目前造成卫生部门不能对涉嫌犯罪案件及时移送的原因,就如何进一步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规范移送工作程序做了探讨,力求使犯罪行为得到有效的打击。
1不能及时移送的原因
。首先,卫生行政法律中的刑事罚则只是笼统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利于对犯罪行为的刑事制裁。其次,卫生法规与刑事法规中有关条款、概念不明确,导致认识上的分歧,直接影响案件的定性处理。卫生法律法规常用“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等模糊词汇来区分一般违法
行为与刑事犯罪,定量不准,导致罪与非罪界限模糊。因此即使在执法过程中发现了违法行为,也认识到该违法行为可能达到犯罪程度,但苦于找不到相对应的刑法条款,导致应当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刑事案件未能及时移送。
。卫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卫生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对案件的定性、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在认识上存在分歧,刑事案件的证据中除了客观事实证据外,还须具备主观要件证据,而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则往往侧重于客观证据的收集,忽略主观要件证据的手机。另外,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获取的证据材料是否具备刑事证据的诉讼效力尚存在争议,实践中根据刑事诉讼法律规定,行政执法机关收集的证据必须经过取证主体的转化才能作为刑事案件的有效证据。
。犯罪案件的查处往往涉及多个执法部门,如食品安全涉及到卫生、药监、质监、工商等部门,但是,由于行政执法部门通常各司其职,缺乏长效沟通机制,使得案件长期不能进入司法程序。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联系还停留在一般工作层面上,目前,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在有关工作的往来上是少量的、即时性的,相互间的工作联系机制是松散的、不稳定的、模糊的[1]。情况通报制度和信息共享平台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导致信息相互封闭。
。由于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身处行政管理活动的第一线,加之卫生执法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司法机关的监督往往被动、滞后。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通常局限于行政执法机关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后,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进行监督,还无法跨越公安机关立案监督而直接介入到行政执法领域。
。以罚代刑就是以行政处罚代替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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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