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后的建设工程论文:地震引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问题探讨
摘要:针对5·12汶川大地震后承发包人在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办法,有助于承发包人今后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明确地震导致的费用分担办法,为顺利履行合同创造条件。
关键词:地震;费用分担;合同条款
2008年,,造成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严重受损,四川省各地不少在建工程损坏或出现了安全质量事故。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在过去的两年中,大多数因地震引发的费用分担已经结算完毕,但地震损失费用处理过程中留下了许多值得思考的问题,本文拟讨论费用结算中的相关问题,以便今后能更好地完善合同条款,公平、客观、及时地处理地震引发的相关费用分担问题。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不可抗力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不清楚
5·12汶川大地震之时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基本上都采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推荐使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了地震,但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因此,汶川大地震属于不可抗力。由地震引发的余震,由于目前的科学水平尚不能事先预报,也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因此余震引起的各种损失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
地震是不可抗力是没有争议的,但是,究竟在什么范围内可以适用地震为不可抗力规则,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尤其是目前在很多合同专用条款中并没有约定,有的用地震震级来确定不可抗力等等,使得后来的合同履行中出现以下问题:
如采用地震震级来确定不可抗力,那么是否不管是震中地区,还是地震灾区,或是受地震影响地区都可以适用不可抗力规则?本次地震范围影响极大,除震中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的地区外,在陕西、甘肃、重庆、河南、山西等地都有强烈震感,也都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甚至国外的一些地区也都有明显震感。如果把有震感或者有一定影响的地区都适用不可抗力规则,则范围太大。反之如果仅仅将震中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的地区界定为适用不可抗力规则的范围,也是不正确的,因为范围过小,无法保护灾区人民的合法权益。所以按地震震级是不能明确发生地震后不可抗力规则范围的。
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以及《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等要求,国家明确规定了建筑抗震等级和设防分类抗震标准“,在建筑设计中严格执行抗震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房屋的抗震能力应该达到‘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抗震设防目标”。众所周知,本次地震,除震中地区很多建筑倒塌外,在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区,建筑物也遭到损坏,甚至在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方,建筑也有损坏;如果对于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区,甚至对于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方,建筑物的损坏,由承包人负担修复费用,是不合理的;因为建筑物的损坏,可能是因为工程本身的勘察、设计、施工等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坏,其修复费用,应由相关责任方承担。
因此,为了明确不可抗力规则适用的范围,每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都应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地震进行约定,()度及以上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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