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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两则.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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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年 5 月 15 日 22 时许,某镇农民王甲在某饭店就餐时,于餐厅内小便,引起同桌就餐的李乙的不满,
王即与李发生口角,王甲揪拽李乙衣领而发生相互撕扯,后被人劝开。李乙离开饭店后,王又追李至李丙
家门口处,从后边用手杵李乙肩、颈、背部并揪李衣领,摁压其头部,致使李乙颈部屈曲,随即坐于地上
并当即突发死亡。事发后,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所以李乙颈项部挫伤痕迹认定李乙“系被他人暴力性扼压
颈致窒息性死亡”。王甲亲属以死者李乙生前患有多种疾病和原鉴定结果与现场的实际情况不符为由,申
请重新鉴定。 2001 年 6 月 24 日重新检验鉴定,检验尸表可见颈项部、肩背部、双上肢、肘及双膝、双足
有 9 处小面积挫伤及小片点状皮内出血。解剖检验:颅骨未见骨折,硬脑膜完整,脑基底池双侧大脑外侧
裂珠网膜下腔积血,以脑基底池为重,小脑左半球已形成囊腔并见凝血块,小脑扁桃体疝形成。颈部除项
部肌群 5、6 椎间肌 6、7 椎间肌有小量出血外,舌骨、甲状软骨、颈椎骨均未见骨折,硬脊膜完整,脊髓
未见损伤,但颈 7 以前为血性脑脊液。分析上述尸检所见:从颈项多处表层组织挫伤及项部肌群有出血的
特点,考虑该处损伤外力压迫头颈部造成颈部过度弯曲可以形成,但扼颈致窒息死亡的征象不存在。颅内
解剖所见支持小脑后动脉瘤破裂出血特征, 由此造成颅压增高压迫脑干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结论:“李
乙因受外力作用致颈部过屈,引起小脑下后动脉瘤破裂出血,造成颅压增高,压迫脑干致呼吸循环衰竭而
死亡。”
争议 ?针对这一案情,第一种观点认为,对被告人王甲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第二种观点认为,李乙的
死亡属意外案件,王甲不应负刑事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对王甲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评议 ?笔者认为,本案李乙原患有小脑下后动脉瘤疾病,该病瘤体生长在动脉血管上,并与血管腔相通,该
动脉瘤体可随年龄增长,瘤体逐渐增大,其瘤体壁不同于正常血管壁,表现为薄、弱、脆性强。平时一般
无异常,无症状表现。但由于该瘤体壁的特点,一般稍强的作用力或本人情绪激动、不慎摔倒或过度饮酒
等诱因均可导致破裂出血。因此李乙的机体是一个具有潜在危重疾病的特异体质的病体。
对于与有特异体质者互殴引起的对方隐性病症发作而死亡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从主观、客观方面
全面分析。主观方面,本案王甲事前主观上既无故意伤害的动机,更没有致人于死地的目的。他与李乙之
间“揪”、“拽”、“撕扯”、“杵”、“摁”的殴斗行为只是产生于一个偶然事件,并且王甲并非明知
李患有严重潜在疾病即“小脑下后动脉瘤”,更不可能预见自己的一般动作行为可以诱发李脑中的血管瘤
破裂而致死。因此主观上并不存在刑法学意义上的“故意”以及“明知而放任”。客观方面, 1. 李乙的死
亡经科学检验证实是因其自身头颅内动脉瘤破裂而致,而非行为人的行为直接造成。 2. 从后来对李乙尸表
检验所见殴斗造成的损伤均为非致命部位的小面积表皮挫伤上分析,王甲行为作用力是轻微的。单纯评价
李乙身体上这些表皮挫伤的损伤程度, 充其量也只能考虑为轻微伤, 远远达不到刑法意义上的轻重伤标准。
这种损伤于正常人是微不足道的,可对于特异体质的病人来讲就可能产生意想不到的结果。因此,李乙的
死亡结果与王甲的行为不构成直接必然的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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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