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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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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XX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望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组织指挥。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要广泛动员、组织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本区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周边区、县(市),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波及临近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本区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本区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区、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本区发生腺鼠疫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其他区、县(市)。
(4)霍乱在本区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其他区、县(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区、县(市),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到2个以上区、县(市)。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及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造成本区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1)本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本区行政区域以内。
(2)发生腺鼠疫流行,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区、县(市)。
(3)霍乱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区、县(市)。
(4)一周内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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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