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都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彼此信任而产生的,又一方办理委托事务,其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承受。但是两种合同存在区别:
1、 行纪合同必须是有偿的,委托人要向行纪人支付报酬;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2、 行纪合同的主体具有限定性。在我国,行纪合同的委托人可以使自然人或法人,但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则没有什么限制。
3、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纪事务,委托人不和第三人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委托事务,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有可能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二) 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两种合同非常相似,但是他们是有着本质区别的:
1、 受托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一方为受托人,他在与第三人从事民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实际上处于类似委托代理人的地位。而居间合同中的受托认为居间人,他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关系之中,在居间合同中他只是一个中介服务人的地位。
2、 受托一方委托的内容不同。
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接受的是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事物的范围,既包括法律事务由包括非法律事务。但是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接受委托的内容则指限于为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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