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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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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67号
《达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已经2014年1月6日达州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达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包惠
2014年2月26日
达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缴。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费,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四川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征缴等工作。
第二章征缴范围
第四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实施范围: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前款所称各类企业,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合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缴实施范围:凡属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已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缴费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第六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征缴实施范围: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实施范围: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凡户籍在本市,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镇居民。
第八条失业保险费征缴实施范围:城镇各类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经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和“三定”方案明确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除外,但该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和合同制工人应依法列入征缴范围)、国家行政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
第九条工伤保险费征缴实施范围:本统筹地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第十条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实施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章征缴管理
第十一条非财政拨款的用人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财政拨款的用人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同级财政部门应纳入年度预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对该缴不缴或逾期不申报、不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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