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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的1995年修正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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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1978年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的1995年修正案
《1978年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的199
5年修正案
目录
第Ⅰ章总则
第Ⅰ/1条定义
第Ⅰ/2条证书的内容和签证的格式
第Ⅰ/4条监督程序
第Ⅰ/5条试验的实施第Ⅱ章船长——甲板部
第Ⅱ/2 条附录
第Ⅱ/4 条附录
第Ⅱ/6条对组成航行值班部分的一般船员的强制性最低要求第Ⅳ章无线电人员
第Ⅳ/1条适用范围
第Ⅳ/2条全球海上遇险安全系统无线电人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第Ⅳ/2条附录
第Ⅳ/3条保证全球海上遇险安全系统无线电人员继续精通业务和
掌握最新知识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第Ⅵ章
第Ⅵ/1条关于颁发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业务证书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第Ⅵ/1条附录
《1978年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的19
95年修正案
第Ⅰ章总则
第Ⅰ/1条定义
把第(k)和(1)款的原有条文改为:
“(k)‘无线电操作人员’系指持有主管机关按照《无线电规则》规定颁发或承认的与全球海上遇险安全系统有关的适当证书者。”
(p)以“本组织的建议案”代替“海协建议案”。
(r)删去“海协”二字。
(s)删去“海协”二字。
将(k)至(s)款改为(k)至(r)款。
第Ⅰ/2条证书的内容和签证的格式
将第2款第1行改为:
“关于无线电操作人员,主管机关可:”。
第Ⅰ/4条监督程序
在第3款,以“无线电操作人员”代替“电报员”。
增加新规定如下:
“第Ⅰ/5条试验的实施

,‘试验’这词系指在一段有限的时期内实施的一项或一系列有关使用自动或综合系统的实验,以便评价执行具体任务或满足本公约规定的特定安排的替代办法,这些替代办法所提供的安全和防污程度至少应与这些规则所提供者一样。
。这些试验应按照本组织通过的指南进行。
,不应晚于计划开始试验之日前6个月。本组织应将这些详细资料散发给所有缔约国。
,本组织应将这些结果和建议散发给所有缔约国。
,应尽早将这些反对意见通知本组织。本组织应将反对意见的详情散发给所有缔约国。
,指示有权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在航行于向本组织提出反对意见的沿海国的领水时不进行试验。
:某一特定系统所提供的安全和防污程度至少与这些规定所提供者同样,可授权有权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在长期内继续使用这种系统营运,但应符合下述要求:
(a)在按照第5款提交了试验结果后,主管机关应向本组织提供任何这类授权的详情,包括指明可能获得该授权的具体船舶,以便由本组织将这些资料散发给所有缔约国;
(b)按照本款授权的任何操作应按照本组织可能制订的指南,在与试验期同样的应用范围内实施;
(c)这类操作应尊重按照第7款从其他主管机关收到的反对意见,只要这类反对未经撤销;和
(d)按照本款授权的操作,只有在尊重此后海上安全委员会关于本公约的修正案是否适当和如适当,这种操作在修正案生效前是否应暂停或允许继续进行作出决定才能被允许。应任一缔约国的要求,海上安全委员会应确定审议试验结果和作出适当决定的日期。”
第Ⅱ章船长——甲板部
第Ⅱ/2条附录对200总登记吨或以上船舶的船长和大副发证的最低知识要求

在原有条款中:
(j)以“救助艇或救生艇筏”代替“救生艇或救生筏”。
(k)以“救助艇或救生艇筏”代替“救生艇或救生筏”。

在原有条款中:
(e)以“本组织的建议案”代替“海协的建议案”。

以“无线电通信和视觉信号”代替小标题“通信”。
原(b)和(c)款修正如下:
“(b)无线电通信使用程序的知识和使用无线电设备发送遇险、紧急、安全和航行信息的能力。
(c)《无线电规则》规定的紧急遇险信号程序知识。”

以“救生艇筏、救助艇”代替原文中的“救生艇、救生筏”。

删去原文中“海协”二字。

(f)救生
以“救生艇筏、救助艇”代替原文中的“救生艇”。
第Ⅱ/4条附录对200总登记吨或以上的船舶负责航行值班的
驾驶员发证的最低知识要求

以“无线电通信和视觉信号”代替小标题“无线电话和视觉信号”。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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