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游戏名称的合理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提示】
一类游戏名称的认定,可以从该游戏的产生、流传、发展,及其在商业使用中使用者与相关公众的认知等诸多方面,进行分析并综合认定。在服务商标与游戏名称并存情况下,他人使用游戏名称表示提供服务中的游戏类型、性质、内容、规则,并且标明服务来源的,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案情】
原告(上诉人):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一审案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6)浦民三(知)初字第125号
二审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23号
(一)原告对“大富翁”的注册与使用情况
原告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宇公司)在我国台湾省注册成立,其于2005年3月21日在大陆注册了“大富翁”文字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41类,范围包括“(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项目,注册有效期限至2015年3月20日止。原告的商标是三个繁体的“大富翁”文字。原告在其以往开发的单机版游戏上使用过“大富翁”文字。使用方式如下:原告与案外人自1998-2002年签订的5份协议,都把“大富翁”称作为软件“产品”,如:“大富翁4”、《大富翁五》、“大富翁六加强版之大家来抢钱”、“大富翁七”、“大富翁七游宝岛”、“大富翁八”等。在原告提供的三份“大富翁”游戏实物上,分别明显标示了“大富翁6”、“大富翁7游宝岛”、“大富翁8”字样,其中“大富翁”三字采用艺
术化字体,这三份实物的外包装上多处标示了“softstar”的图形、文字注册商标标记。在其注册的类别上,原告至今未推出过“大富翁”网络游戏,也未进行过以“大富翁”为商标的网络运营。
(二)被告对“盛大富翁”的权利状况及使用情况
被告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公司)于2003年9月28日获得了“盛大”文字商标注册证,核定服务项目第41类,范围包括“(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项目。2005年8月22日,国家版权局颁发了软著登字第040838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登记证书载明作品首次发表日期为2005年7月16日。著作权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系被告的关联公司,其授权被告运营该游戏。
2005年7月18日、8月2日,原告授权委托北京市海淀区公证处分别对被告的http://、http://rich./.asp两个网站出现“盛大富翁”图形、文字标识及被告对《盛大富翁》游戏进行推介、在线指导时使用《盛大富翁》游戏名称的页面进行了证据保全。2006年3月16日,原告委托台湾板桥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詹孟龙事务所对被告的www. 网站中出现“盛大富翁”标识和《盛大富翁》游戏名称使用情况进行网页目击公证。前述公证页面显示:被告在运营网络游戏《盛大富翁》的过程中,对《盛大富翁》游戏有介绍和在线指导,在页面上出现两种“盛大富翁”的LOGO(标记),一种标记以橘黄色“盛大富翁”文字的艺术化字体和九栋大楼外形的彩***形为主要部分
,下面还有红色的“SNDA RICHMAN”的艺术化的英文字。另一种标记是橘黄色“盛大富翁”文字的艺术化字体和下方的红色“SNDA RICHMAN”的艺术化的英文字组成,其中“富”字的一点用绿色的、闪光的圆珠代替,“田”字底则以白色红底的骰子代替。在“游戏介绍”栏的文字介绍是:“《盛大富翁》是由盛大网络自主研发的一款休闲网络游戏。”在“新手问答”栏的内容是:“《盛大富翁》是一款开房间方式的对战类休闲网络游戏。玩家在游戏中掷骰子前进,目的是通过买地盖房等商业活动在经济上击败对手并成为大富翁。”在“财富新闻”栏的文字介绍是:“《盛大富翁》是由盛大网络自主研发推出的、以掷骰子、买土地、建房子以及使用卡片道具为基本模式的绿色休闲游戏。”在URL栏标明“盛大在线”、“盛大富翁,永久免费的网络大富翁游戏”。另外,网页上标明了网站版权所有人是被告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以及《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互联网出版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编号,在网页左下角有明显的“SNDA”、“SHANDA盛大网络”标识。
(三)同行业经营者及消费者对“大富翁”的认知与使用情况
被告提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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