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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他人商标名称交易成功构成侵权.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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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他人商标名称交易成功构成侵权[案情]2005 年3月,江苏省东台市招标投标管理中心为东台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处(以下简称东台事保处)采购山特 UPS 和方正文祥 E630 电脑而举行招标活动,原告新达莱公司应邀参加投标。新达莱公司的投标书所报山特 UPS 的价格为 7600 元,明显低于同类经销商价格近一半。后新达莱公司中标, 2005 年3月22日,新达莱公司与东台事保处签订了名称为“UPS ”、型号为“山特(2000W ,10小时)”、单价为“7600 ”和名称为“电脑”、型号为“方正文祥 E630 ”、单价为“6150 ”各一台的合同书。2005 年3月29日,新达莱公司供给东台事保处一台由佛山市电标电源设备配套有限公司供货的前面板上部有电标(图形)注册商标下部标有“SANTAK POWER CORP. ,HAWAII , ”的UPS 和一台电脑,并安装调试完毕。同日,新达莱科技公司出具了采购项目为“UPS ”、规格为“山特[2000W ,10小时]”和采购项目为“电脑”、规格为“方正文祥 E630 ”的《政府采购供货验收单》,申请东台事保处验收,东台事保处在《政府采购供货验收单》的用户单位验收意见栏签署了“验收合格”。2005 年3月30日, 原告新达莱科公司向东台事保处提供的发票载明品名及规格为“山特 UPS ”、单价为“7600 ”和品名及规格为“电脑”、单价为“6150 ”。2005 年3月31日被告江苏省东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东台工商局)接到举报,反映原告新达莱公司供给东台事保处的 UPS 是假冒产品, 后被告进行了调查,于2005 年8月2日向原告送达了《听证告知书》。原告申请听证,被告于 2005 年8月10日向原告送达了《听证通知书》,并于 2005 年8月23日进行了听证。 2005 年 9月14日,被告东台工商局作出东工商案字(2005) 第000305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 2005 年 3月,原告新达莱公司将标有“SANTAK POWER CORP. ,HAWAII , ”的UPS 销售给东台事保处时,未经注册商标权人许可,在交易文书上擅自使用与“山特”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山特”字样,销售金额为 7600 元。新达莱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作出决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罚款 20000 元。2005 年9月23日原告新达莱公司向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原告在合同书中手写“山特”不能认为是使用“山特”的注册商标,被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另查明, 1989 年4月25日,洛曼有限公司、山特电子有限公司、飞瑞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山特”作为其商标,用于不间断电源、精密电源、稳压电源装置,于 1989 年 11月20日获得核准。[审判]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被告东台工商局具有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政职权。“山特”商标系注册商标,应受法律保护。《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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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