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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土房管拆字[2000]第168号.docx


文档分类:文学/艺术/军事/历史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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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单位 ]:80103[ 发布文号 ]: 京国土房管拆字 [2000] 第 168 号[ 发布日期 ]:2000-08-04[ 生效日期 ]:2000-08-04[ 失效日期 ]:0000-00-00[ 发布单位 ]:80103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实施意见 ?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字 , 2000 ?第168号)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拆迁单位:根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批复? (京政函, 2000 ?60号)规定,结合近期房屋拆迁实践,我局制定了?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实施意见?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关于实施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房地拆字 , 1998 ?第1126号)、关于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房地拆字 , 1999 ?第717号)同时废止。二000年八月四日?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实施意见一、,可以向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地局)申请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建设单位申请暂停办理有关事项,应当提交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申请书、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文件。,区、县房地局应予通知区(县)人民法院和当地公安、规划、建设、工商、房屋管理等部门,通知书应当说明用地范围、暂停办理期限、暂停办理事项等内容。需延长暂停办理期限的,建设单位必须在期限届满1个月以前向区、县房地局提出申请,并说明需延长期限的理由和拟采取的措施。延期申请批准后,区、县房地局应将延长暂停办理期限的决定通知区(县)人民法院和当地公安、规划、建设、工商、房屋管理等部门。、申请延长期限未予批准或者批准的延长期限期满,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16号,以下简称 ?办法? )规定的关于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的限制自行解除。二、关于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申请、,由区、县房地局审查并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但城区、近郊区的房屋拆迁申请,远郊区、县的重点建设工程、危旧房改造工程的房屋拆迁申请,区、县房地局审查后,应当在拆迁公告发布之前,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备案。?5. 办法 ?第十条规定的国有土地证明文件包括下列几种情况:(1)建设单位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建设用地批准书;(2)建设单位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 ?国有土地使用证? ;(3)建设单位在原使用土地范围内实施拆迁的, 提交原土地使用证明 (没有土地使用证明的,提交用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证) 。,向区、县房地局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拆迁范围、方式,搬迁期限,工程开工、竣工时间。(房屋使用性质、产权归属、面积等)、补偿款和补助费预算等内容。拆迁人应当按照上述内容制作拆迁预分方案表,报区、县房地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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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buxiangzhid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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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