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辞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人员相对稳定、维护正常人才流动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辞职程序
第二条员工应于辞职前至少1个月向其主管及总经理提出辞职请求。
第三条员工主管与辞职员工积极沟通,对绩效良好的员工努力挽留,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第四条辞职员工填写辞职申请表,经各级领导签署意见审批。
第五条员工辞职申请获准,则办理离职移交手续。公司应安排其他人员接替其工作和职责。
第六条在所有必须的离职手续办妥后,到财务部领取工资。
第七条公司可出具辞职人员在公司的工作履历和绩效证明。
第三章离职谈话
第八条员工辞职时,该部门经理与辞职人进行谈话;如有必要,可请其他人员协助。谈话完成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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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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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和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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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离职谈话清单,经员工和谈话经理共同签字,并分存公司和员工档案。
第九条员工辞职时,人事经理应与辞职人进行谈话,交接工作包括:
、识别证、钥匙、名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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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离职谈话清单,经员工和谈话经理共同签字,并分存公司和员工档案。
第十条辞职员工因故不能亲临公司会谈,应通过电话交谈。
第四章辞职手续
第十一条辞职员工应移交的工作及物品:
、电脑磁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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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片、识别证、钥匙;
、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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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清算财务部门的领借款手续。
第十三条转调人事关系、档案、党团关系、保险关系。
第十四条辞职人员若到竞争对手公司就职,应迅速要求其交出使用、掌握的公司专有资料。
第十五条辞职人员不能亲自办理离职手续时,应寄回有关公司物品,或请人代理交接工作。
第五章工资福利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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