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l6423—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2006年6月22日发布
2006年9月1日实施
目录
前言 1
- 1 -
- 1 -
- 2 -
- 3 -
5露天部分 - 7 -
- 7 -
- 9 -
- 13 -
- 20 -
- 22 -
- 24 -
- 29 -
- 34 -
- 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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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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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
- 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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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
- 80 -
- 80 -
- 82 -
前言
、、、、、、、、、、、、、、、、、、、、、、、、、、、、、 1、、 3、、、、、、、、、、、、、,其余规范性技术要素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l 6423—1996《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GBl6424—199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本标准与GBl6423一1996和GBl6424—1996相比,主要作了
如下改变:
----增加了小型露天采石场、盐类矿山、基本洪水频率、设计洪水频率、防跑车装置、陡帮开采、陡坡铁路、矿井有效风量、提升钢丝绳的安全系数等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作业人员在井下滞留时间的规定();
----曾加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规定();
——增加了陡坡铁路运输();
——增加了分期开采和陡帮开采的有关内容(、);
——增加了挖掘船开采的有关内容(、、、、、、);
——增加了饰面石材开采();
——增加了盐类矿山开采();
——增加了排土场的有关规定();
——增加了井下溶浸采矿的规定(,);
——增加了对作业场所噪声的规定();
——增加了健康监护()。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中钢集
团马鞍山矿山研究院、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冶集团鞍山冶金设计研究总院、四川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晓飞、项宏海、彭怀生、张兴凯、刘育明、章林、王红汉、汪斌、安建英、谢良、田有连、徐京苑、岑元刚、孟建国、李明泽、杜尚杰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l6423——1996; ——GBl6424—199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设计、建设和开采过程中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职业危害的管理与监测、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设计、建设和开采。
本标准不适用于煤矿、煤系硫铁矿及其他与煤共生的矿藏的开采。
本标准也不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矿泉水等液态或气态矿藏的开采。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792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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