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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地区劳动保障局关于做好被
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号】毕署办通[2008]123号
【颁布部门】毕节市政府
【颁布时间】2008-06-27
【实施时间】2008-06-27
【时效性】有效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各部门、各直
属机构:
地区劳动保障局《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
》已经行署2008年第8次专员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
(地区劳动保障局)
随着我区城镇化的发展,部分集体土地被国家依法征用,被征地农民的就业
和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直接影响了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为妥
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根据《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
意见的通知》(省办发〔2007〕126号)精神及有关规定,特拟定本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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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思路和原则要求
1、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为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
容。各县、市和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各县、市、区)要从统筹城乡经
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加强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
题纳入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尽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
求的社会保障制度,积极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就
业和融入城镇社会,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要确保相关部门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切实提
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为做好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创造有利条
件;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和板报橱窗等媒介,深入宣传被征地农民培训就
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统筹管理。
2、明确范围。被征地农民是指因政府统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
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耕地面积不足维持基本生产生活,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
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原则上被征地农民都要
纳入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范围。但征地时属下列条件之一的,不纳
入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范围。
(1)被征地后城市规划区内每户人均耕地面积(以丈量亩计算)
的,。
(2)已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
(3)征地时安排就业的。
(4)正在服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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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被异地安置后达到本款第(1)项规定条件的。
3、工作重点。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点是解决2008年1月
1日及以后的被征地农民,同时兼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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