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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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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分析
尊敬的各位老师:
大家下午好! 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一部跟我们密切相关的法律—— 《未成年人保护法》 。
下面,有几个例子来跟大家一起说一说。
案例一 : 2000年 12月28日下午,安徽省淮南市新庄孜矿第三小学六( 4)班的 9个同学被班
主任李蕴英逼着轮流站在讲台前, 当着全班同学的面用小刀刮自己的脸, 同学边刮李蕴英还
边说: “你的脸皮怎么这么厚啊,刮了这么久还没有刮出血。 ”9个同学,轮流站在讲台前,
当着全班同学的面用小刀刮自己的脸, 一直刮到出血为止。 这起事件的起因极其简单, 就是
头一天,也就是 12月 27日,在学校会议室举行了一次演讲会,当时六( 4)班的这 9个同学堵
在门口看热闹, 还有的同学在外面敲打窗户, 这些都被班主任李蕴英看到, 当时她就非常生
气,觉得自己对这个班抓得很紧,而这些同学却要给她丢面子,于是就发生了刚才的一幕。
这是一起典型的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 在本案中, 班主任李蕴英竟然仅仅是因为感到自己
的学生给自己丢了面子,就极无人道地命令自己班上的学生拿小刀刮脸,甚至说出 “你的
脸皮怎么这么厚啊,刮了这么久还没有刮出血”这样的话,要 9个学生将脸刮到出血为止。
这反映出她冷酷无情,没有怜悯心,同时,也表明了她是一个十足的法盲。 《未成年人保护
法》第 15条规定:“学校、 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
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教师法》第 37 条规定,
教师体罚学生, 经教育屡教不改的, 由所在学校、 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
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义务教育法》第 16条规定:
“禁止侮辱、 殴打教师, 禁止体罚学生。 ”这些法律规定, 都是对未成年人给予的特殊保护,
李蕴英对这些可能一无所知。
案例二: 小军的父母离婚后, 8岁的小军随改嫁的母亲来到了继父家一起生活。继父的脾
气极为暴躁, 对不是自己亲生的小军非打即骂, 并且经常不给饭给小军吃, 对小军进行饿肚
子的惩罚。一天,小军实在饿的不行了,就到厨房里偷偷拿了一个馒头,继父发现后,就用
绳子将小军捆住,并且对小军不断地拳打脚踢,一直打到小军晕过去才停手。
这也是常见的现象, 已经触犯了我国法律。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 8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刑
法》第 260条规定:“虐待行为情节恶劣的,处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起被害
人重伤、死亡的,处 2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 小军的继父虐待小军的行为不但
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 关于父母不得虐待、 遗弃未成年人的规定, 同时已经触犯了刑法,
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上面案例中,我们提到了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通信自由权、 受教育权等, 未成年人作为公
民的一部分, 除法律规定, 只能由成年公民才能享有的某些权利外, 未成年人享有与成年公
民一样的各种权利,包括政治权利、人身权利、受教育权、个人财产所有权、继承权、社会
经济权、司法保护权等。未成年人的这些权利是由《宪法》 、《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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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liwenfei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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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