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2007]8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本市实施细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07〕8号)精神和市政府领导同志“职责清、情况明、数字准、作风正、效率高”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公文处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规范公文报送程序
(一)主送或抄送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统一接收,其他处室不得接收。
(二)直送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的公文,应由报文单位有关人员直接送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其他处室不得转送。
(三)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委办局,不得以机关或机关负责人名义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请示、报告和意见。向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报送公文,一般不得抄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四)领导同志秘书原则上不接收主送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及领导同志个人的公文。
(五)市政府各部门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区县政府正式行文。因特殊情况确需向区县政府正式行文的,应报请市政府批准,并在文中注明经市政府同意。
(六)严格按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向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报送公文。应报送市政府审批的事项,不得报送市政府办公厅;明确要求报送市政府的情况报告,不得报送市政府办公厅。
(七)向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报送公文,要实事求是地标注缓急程度,确属紧急事项的,应在文中注明紧急原因及在本部门的办理过程。
(八)市政府办公厅定期以《内部情况通报》形式通报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报送公文情况。
二、切实加强公文审核
(九)秘书一处负责公文格式、行文规则的审核工作。审核的重点是:公文格式是否规范,要素是否齐全,附件是否完整,印制是否清晰,是否符合行文规则等。经审核,对符合规范要求的公文进行分办。
,按照分工转有关秘书处研提意见;
、市政协会议和活动,市人大、市政协领导同志视察的公文,转联络处研提意见(同时分送值班室阅);
、活动的公文转值班室研处,涉及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内事会议、活动,外省市领导同志带队来京学习、考察事宜的公文,转值班室研处;
、活动的公文,转市政府外办研处(同时分送值班室阅)。
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公文,经商有关秘书处并报经市政府办公厅主管副主任同意,退报文单位。
(十)秘书二、三、四、五处负责公文内容的审核工作。审核的重点:
;
,是否需要市政府审批;
、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文件的规定,是否与现行相关政策规定及市政府决策相抵触;
,报文单位是否已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根据审核情况由承办秘书处提出拟办意见。
(十一)主送或抄送市政府的国务院文件(国发)和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按工作分工报送有关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或阅知,同时分送其他市政府副秘书长以上领导同志及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
(十二)主送或抄送市政府的国务院函(国函)、国务院办公厅函(国办函),按工作分工报送有关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或阅知,同时分送市长、常务副市长、有关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有关市政府副秘书长。
(十三)主送市政府的国务院办公厅《内部情况通报》和《政务情况交流》,一般分送市政府副秘书长以上领导同志阅。
(十四)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秘函或国秘复印件转来的上级机关领导同志批转市政府的公文及其他文字材料,报送有关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或阅知;以国办秘函或国秘复印件转来的上级机关领导同志批转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的公文及其他文字材料,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对报送市长的公文及文字材料,同时分送市政府秘书长阅。
(十五)对重要公文(电报),根据需要,按市政府办公厅主管副主任要求,由承办秘书处处长向市政府秘书长汇报后办理。对紧急重要公文,由承办秘书处提出拟办意见,经请示市政府办公厅主管副主任同意,由秘书一处复印分送每位呈批领导同志,并及时与领导同志秘书联系。
(十六)在休息日和法定假日期间收到公文(电报),秘书一处即按照工作分工与承办秘书处处长商量办理意见。对国务院的急文、急电及重要公文,根据需要,市政府办公厅主管副主任到机关审核,由承办秘书处处长办理或指派承办人到机关专办;绝密、机密和秘密公文(电报)以及不宜通过电话沟通情况的公文(电报),由承办秘书处处长或指派承办人到机关办理;重要的急件、特急件根据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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