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文件
建总发〔2006〕140号
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衍生金融
工具会计核算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海外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为满足业务发展和信息披露需要,规范衍生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揭示其潜在风险,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财会〔2005〕14号)、《中国建设银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建总发〔2005〕99号),总行制定了《中国建设银行衍生金融工具会计核算暂行规定》,现印发你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一、鉴于衍生金融工具业务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防范风险,各级行会计核算部门要会同业务经办部门加强衍生金融工具相关制度以及本规定的学习研究,认真落实相关规定。
总行将举办衍生金融工具会计核算规定培训,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二、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衍生金融资产、负债,是将衍生金融工具纳入表内核算、真实反映其价值波动及风险的基础。鉴于我行代客衍生金融工具业务主要由总行资金部统一对外办理平盘,为规范核算,对外汇远期及掉期衍生交易,按日由总行与经办行对各自两端交易分别进行估值入账,其他衍生交易暂由总行定期估值入账。
三、本规定规范了远期外汇结售、远期外汇买卖以及外汇掉期业务核算。上述业务按现行规定在交易日核算的期收、期付款项,应反方向作转销处理,同时按本规定作表外登记。
四、衍生金融工具的套期保值会计核算规定将另行制订。
五、BS版本切换日开始执行。
各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总行联系。
联系人:魏以富,电话:010-67598269。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主题词:会计衍生工具核算规定通知
抄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行发送: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委员会常务副主任,行长办公室,资产负债管理部,计划财务部,信息中心,风险管理部,审计部(9),公司业务部,集团客户部,机构业务部,国际业务部,基金托管部,个人金融部,高端客户部,住房金融与个人信贷部,信用卡中心,资金交易部,资产保全部,信息技术管理部,运行中心,电子银行部,合规部,法律事务部,各总审计室。
校对:会计部魏以富
中国建设银行行长办公室 2006年05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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