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文种类
1、报告
适用于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2、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以及人事任免。
3、规定
适用于对待定范围内的工作,制订带有规范性的措施。
4、通知
适用于转发公文、要求法官干警办理和需要通知的事项。
5、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6、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或批准。
7、函
适用于法院之间或法院同其它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或答复问题,送主管部门提出请示批准等。
8、介绍信
适用于法院同其它机关之间因工作需要派员予以身份证明。
9、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精神和议定事项。
二、公文发布的主要形式及适用范围
1、《子长县人民法院文件》主要适用于传达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或重要工作部署,发布重要决定、通知。
2、《子长县人民法院》主要适用于人事任免及其他重要事项的通知,以及请示报告、通报、函等。
三、公文制作
参与公文制作的各个环节的承办人,都必须在铅印的“子长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头页上签署名字和承办日期,以便明确责任和方便处理。
1、拟稿。公文内容涉及全院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及院长重要讲话等及其他一般公文,如请示、报告等一般性公文由办公室拟稿;公文内容为刑事、民事、行政、立案、审监或政工、纪检等一个方面的,由各业务部门拟稿;公文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业务的,由有关部门共同拟稿,院长指定其中的一个部门为主。
拟稿承办人除应严肃、认真地写好正文外,还要拟定受文的主送、抄送机关,并根据最高法院和国家保密局关于《人民法院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拟定公文密级和保密期限。
2、审核。公文草稿拟好后,由各庭、局、室、队负责人进行审核以保证公文质量。各直属部门草拟的公文,如以本院名义上报下发,要经办公室审核定稿后,再送院领导签发;以业务部门名义上报下发的,业务部门领导审核后,直接送院领导签发。
审核文稿必须认真负责,属于原则性问题需要作重大修改的,
核稿提出建议退回原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员进行修改。属于不必要行文的,核稿人应送有关院领导批准,并通知原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员。
3、签发。签发文稿,是机关领导人的重要职责,必须还要按照领导分工的职责范围进行。凡以本院名义印发的公文,由院长或主持常务工作的副院长签发。如上述领导人外出,应委托其他领导人签发,并告知印制公文的办公室。
4、为了便于公文立卷归档,制作公文必须使用本院统一印制的公文稿纸。
5、印制。公文签发定稿后,承办人到办公室登记发文号,然后交打字室打印。办公室要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认真审查行文关系,公文格式是否正确,对不符合要求的,退给原承办人改正,然后方可登记和打印。打字室要严格执行印制公文登记制度,打字、校对、印刷各个环节的日期都要认真填写,以便明确责任,保证工作效率和质量。
6、盖印。盖印是代表机关证明公文生效的凭证与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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