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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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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DOC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听证,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对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依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进行质证的程序。
第三条听证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负责组织。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行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二)对自然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
(三)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达到第二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对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罚没数额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第六条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
采取口头形式告知的,办案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将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自接到告知听证的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当事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第八条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要求举行听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听证。
第三章听证参加人
第九条听证主持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听证组织机构负责人指定。必要时,可以设一至二名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进行听证。
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
第十条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回避:
(一)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听证的。
第十一条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翻译人员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当事人申请听证员、记录员、翻译人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是否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听证组织机构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
第十二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行使下列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审查当事人、第三人、证人、鉴定人等听证参加人资格;
(三)主持听证;
(四)维持听证秩序;
(五)决定听证的延期或者终止,宣布结束听证;
(六)本办法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当事人、第三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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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国霞穿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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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