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行政处罚听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实行回避制度。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翻译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听证员、记录员、翻译人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对自然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 (四)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罚没数额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第六条 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时,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七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告知书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当事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办案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要求举行听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听证。 第三章听证组织机构、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第八条 听证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负责组织。 第九条 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 第十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办案人员、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指定。必要时,可以设一至二名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进行听证。 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办案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 第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程序中行使下列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审查听证参加人资格; (三)主持听证; (四)维持听证秩序; (五)决定听证的中止或者终止,宣布听证结束; (六)本办法赋予的其他职责。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当事人、第三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十三条 要求举行听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听证的当事人。 第十四条 与听证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听证,或者由听证主持人通知其参加听证。 第十五条 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参加听证。 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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