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亲子鉴定中关于亲子关系推定认定的思考.doc


文档分类:论文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6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6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亲子鉴定中关于亲子关系推定认定的思考.doc亲子鉴定中关于亲子关系推定认定的思考
摘要:亲子关系即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对如何确定亲子关系并未存明确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始有涉及,该法条填补了我国亲子关系诉讼方面的空白,但在具体适用中也存在一些不足。本文针对亲子鉴定在亲子关系推定适用中存在的问题,着眼亲子鉴定应遵循的原则,使亲子鉴定更好地适用于亲子关系推定规则。
本文采集自网络,本站发布的论文均是优质论文,供学****和研究使用,文中立场与本网站无关,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己转载的信息,如果需要分享, 请保留本段说明。
关键词:亲子关系;亲子鉴定;亲子关系推定资金来源:本论文由2016年福建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H
资助,项目编号:201610394075
1案例导入__亲子鉴定在亲子关系推定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于2001年9刀相识相恋,2006年李某怀孕并于2007年3月生下孩子,在此期间王某及其家人与李某多次发生纠纷。2011年李某以王某为孩子的亲生父亲为由诉至法院,并提供租赁协议、居委会证明、邮件、照片等证明其与王某曾有亲密关系的证据, 要求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2000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提供的上述证据仅能证明其与王某曾存有亲密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孩子与王某间存在亲子关系,本着“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李某应当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孩子与王某间的关系,现李某未能举证证明在受孕期间其与王某存在同居关系或***关系。据此,一审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法改判。其理巾为,现有的证据能够表明双方曾有过密切关系,且在李某怀孕期间,王某及其家人曾要求丼堕胎,双方就此多次产生矛盾, 李某对上述事实提供相应证据,视为已初步完成其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王某理应承担反驳李某诉讼请求的举证责任,但王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并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1]。由此二审推定认定孩子和王某之间存在的亲子关系。
本案的争论焦点在于王某和孩子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一审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二审法院则认为证据充足,并依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中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未提供必要证据且拒绝鉴定的从而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笔者认为,判断亲子关系存在与否的最有效证据是亲子鉴定结论。被告王某在一审、二审期间均未到庭应诉, 从而无法进行亲子鉴定,加上法院对“必要证据”的认定不同,因此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不利于亲子关系纠纷的解决。为减少此类问题的发生,适应社会经济新变化,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使亲子鉴定更好适用亲子鉴定推定规则。
2关于完善亲子关系推定适用规则的建议(一)亲子鉴定应遵循的原则
当事人自愿原则。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是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中,对于何为必须作亲子鉴定的情况没有详细说明,这说明必须作亲子鉴定的标准成Y法官自由裁量的内容,且不说该批复没存相关规定可以制衡法官的自由裁量, 其对必须做亲子鉴定的情况并未涉及,因此可操作性不强,但要肯定的一点在于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在民事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亲子鉴定程序的启动应取得相关主体(被鉴定人或丼监护人)的同意,如果相关主体不同意,则不能强制启动亲子鉴定程序,但

亲子鉴定中关于亲子关系推定认定的思考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6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ttteee8
  • 文件大小63 KB
  • 时间2018-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