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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丽水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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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学校教学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学制与学****年限
第一条  实行弹性学制。本科基本学制为4年(部分专业为5年),专科和高职为3年。本专科学生提前修满学分可提前1年毕业,对于在基本学制规定的学****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以延长2年在校学****年限。如中途有休学等特殊情况,经学生申请,可酌情在最长学****年限的基础上延长2年学****年限。
办理提前毕业或延期毕业的手续必须在当年3月底以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二级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延长学****年限者必须缴纳学校规定的学杂费和住宿费等各项费用。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假期不得超过规定报到时间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医务部门签署意见,学校招生部门审核,报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并应在确定保留入学资格后的2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否则即取消入学资格。患有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疾病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者,取消入学资格。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符合招生体检要求,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1周内,持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向学校招生部门提出申请,经学校医务部门复查合格,报学校批准后,随下一年级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和要求缴费,缴费后由本人持学生证和缴费发票到所在二级学院报到注册。学生证加盖注册章后方始有效。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不到校注册者,以旷课论。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逾期2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凡因休学、保留学籍等而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均按学生所在现年级收费标准缴费。
第三章考勤与纪律
第六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活动。各种教学、实践环节都实行考勤。必修课由班干部负责本班学生考勤,并由教师签名,选修课由任课教师负责考勤。每周向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报送学生旷缺课登记表,并由学生工作办公室张贴公布,并留存有关资料备查。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学生请假需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一般不准学生请事假,请病假需附医疗单位证明,请公假需附有关部门证明。一般不准事后补假,如有特殊情况确实无法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须及时与班主任和辅导员口头请假并在事后3天内补办书面请假手续。学生请假期满,应到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销假。需要继续请假者,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学生在假日或者节假日期间,必须按规定时间离校、返校。
请假1天以内(含1天)由班主任审批(班主任外出时,由辅导员审批);1天以上,3天以内(含3天)由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审批;3天以上由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请假两周以上,由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凡涉及课堂教学、实践教学三天以内(含3天)的请假,学生应事先经任课教师同意。三天以上的请假,由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通报任课教师。
第八条  凡未请假或未经批准而缺课、补假逾期办理、超过假期或者无特殊事由而口头请假或请人代办手续者,均作旷课论。
学生无故迟到或早退3次作旷课1学时计算,旷课1天按实际上课学时计算,不足5节按5节计。学生无故不参加学校或二级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其旷课时数每次至少按2学时计算,超过2学时的按实际学时计算。实****见****军训、生产劳动等活动缺勤每半天按4学时计算。
第九条  对旷课学生,各二级学院应责令其检讨。一学期旷课累计10学时及以下的,给予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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