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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楼院子合同.docx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3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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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一楼院子合同
篇一:一楼小院补充协议
一楼小院附加协议:
一、房位面积:
乙方订购住宅小区号楼单元室,建筑面积平方米,附加小院面宽为所购房屋面宽,进深5-6米,面积约为平方米。
二、备注:
,归物业统一管理;
,院子户型图不在房产证上体现;
,归物业负责维修,如人为损坏,则业主自行维修;
;
,不得私自封闭;
,保持小院整洁;
;
;
、不得影响小区整体美观,物业统一绿化;
;
;
,甲方两份,乙方一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山东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盖章) 乙方:
经办人:身份证号码:
经理确认: 电话:
时间: 年月日地址:
篇二:一楼小院和顶楼平台归谁
一楼小院和顶楼平台归谁
房屋销售时,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赠送一楼小院或楼顶平台,受赠业主是否拥有小院或者楼顶平台的产权?
(一) 一楼小院的归属
对于一楼小院土地使用权的归属,《物权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大家经讨论认为对于一楼小院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
1、规划中明确规定一楼小院为专有产权
业主购买了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就相应获得了小区内专有部分以外的土地使用权,那么就需要明确哪些土地使用权是专有的,否则,就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业主都没有权利擅自处分。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最高院于XX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第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根据规划文件规定专属于个人的绿地部分,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三条所称“明示属于个人的”绿地。虽然《解释》尚是征求意见稿、没有出台,但是表明了对住宅小区内专有部分土地使用权归属的意见。根据《物权法》和《解释》的规定,如果在住宅小区的规划文件(如总平图)中中明确规定一楼小院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专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当然有权利进行处分进行销售或者赠与;或者规划文件中直接规定一楼小院归属于一楼业主,业主在买房后即获得了小院的土地使用权。当然,如果在规划文件中明确规定小院专属于个人,那么小院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就不能分摊到其他业主购房款中,否则就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受侵害业主有权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追偿。
2、全体业主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一楼小院出售或赠与的处置
《物权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物权法定,除物权人同意授权进行处置外,其他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处置物权人的物。如果规划文件中没有规定一楼小院为专有部分,那么就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权擅自处置,除非经过全体业主同意。
一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认为,在楼盘销售过程中对外宣传一楼赠送小院,是信息的对外公示,购房人对此是知情的,购房人同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了,就说明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一楼小院的处置,一楼小院就可以专属于一楼业主使用。
经讨论大家认为,业主同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单纯的认定全体业主同意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一楼小院的处置权,因为一楼小院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与其他楼层业主关系不大,所以其他业主往往忽视了这部分土地使用权的约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不能推断为或视为全体业主对一楼小院处置权的意思表示。只有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同全体业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一楼小院的归属或处置,才能视为全体业主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才能进行处置,否则,只要有一户业主不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也是不能处置的,一楼小院仍然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3、如果规划条件中没有规定一楼小院属于专有部分
如果规划条件中没有规定一楼小院属于专有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同全体业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也没有约定一楼小院的归属,那么一楼小院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的销售或者赠与都是无效的,是无权处分的行为。
(二) 楼顶平台得归属
1、规划文件中明确规定楼顶平台专属于单个业主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规定屋顶属于住宅小区业主的共用部位,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第三款也规定了楼顶平台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但同时规定“楼顶平台根据规划文件规定专属于单个业主的除外。”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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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rdwiir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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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