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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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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总则
为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我市投资兴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章工业项目优惠政策
第一条用地优惠政策
(一)外来投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出让、租赁、划拨等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二)外来投资工业项目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收益金按最低标准收取,并免收市级留成部分50%。其中,进入市工业园区兴办工业企业项目,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征地费用和向国家、省、枣庄市交纳的征地税费,先由用地企业预先支付,企业投产纳税形成地方财力后,每年按企业纳税形成地方财政收入的部分,从同级财政设立的“企业可持续发展专项资金”中拨付给企业,直至拨付到企业所交纳的征地税费数额为止。这种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否则,应全额交纳所有征地税费。
(三)市、镇工业园区内与村联办工业项目,可以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对农民耕地补偿费用,前三年分别由同级财政负担,三年后由该项目纳税受益单位支付。征地费用由村办企业自筹,企业投产增加地方财力后,市、镇政府每年从设立的“企业可持续发展专项资金”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扶持企业发展,直至扶持到企业所缴纳的征地补偿费和办理征地有关税费总额为止。这种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
(四)在市工业园区兴办工业项目,道路占地费用,坚持依法征用原则,由市财政分期分批支付,第一年每亩支付3000元,以后每亩每年支付2000元,直到付清为止。
(五)对于外来投资工业项目自愿一次性征地,并用土地进行融资的,政府收取50%的土地收益金后,允许企业以100%的土地进入银行和市场融资。
(六)利用原企业划拨土地投资兴办工业项目的,可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新建企业,土地出让金按不低于标定地价的40%缴纳。
(七)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工业项目的,可以无偿用地,租期可达30年,重大项目可放宽至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土地租金由同级财政支付。
(八)市级工业园引进境外资金额度较大的的工业项目用地,可以一事一议,给予更加优惠政策。
第二条收费优惠政策
外来投资工业项目在项目审批、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收费给予减、免、缓(附明细表)。
(一)外来投资新建工业项目,办理审批手续时只收取工本费,免征自来水工程设计费、环卫保洁服务费、劳动年检工本费、水利建设基金、勘察设计及材料设备招标管理费、墙体节能费等6项收费;对煤气增容费、自来水增容费、建筑构件质量监督费、散装水泥发展专项资金、散装水泥节约包装费、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职工教育基金等8项收费缓收2年;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规定收费标准的下限征收。其中,进入市工业园区新建工业项目,除测绘费、规划设计费、建筑设计费、地价评估费等劳务性收费只收取成本费用外,其他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免缴。
(二)外来投资兴办工业项目,在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开发管理费、劳保统筹费、拆迁管理费按50%征收,综合开发费按20%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先按20%征收(其余缓交),基础设施配套费按70%征收。
(三)对外来投资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下限征收,其中,市工业园区工业企业项目,三年内免缴一切行政事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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