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与辞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劳动纪律,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增强公司活力,促进本公司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司对违纪员工,经劝告、教育、警告的不改者,有辞退的权力。
第三条
公司员工如因工作不适、工作不满意等原因的辞职的权力。
第二章
辞退管理
第四条
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辞退:
.一年内记过三次者;
;
、挪用***、收受***;
,贻误要务、至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者;
,情节重大者;
、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与生产秩序者;
、盗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者;
、窃取、毁弃、隐匿公司设施、资材制品及文书等行为,致使公司业务遭受损失者;
、行为不简,屡劝不改者;
;
;
;
、疏忽职守,且有具体事实情节重大者;
,或身体虚弱、衰老、残废等经本公司认为不能再从事工作者,或因员工对所从事的工作,虽无过失,但不能胜任者;
,冒领各项费用者;
,经考察试用不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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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本公司按第四条规定辞退员工时,必须事前通告其本人,并由其直属主管向员工出具《员工辞退通知书》,其预告期依据下列规定:
.连续工作三个月以上,未满一年者,十日前告之;
,未满三年者,二十日前告之;
,三十日前告之。
第六条
辞退员工时,必须由其直属主管向人事部门索取《员工辞退证明书》,并按规定填妥后,持证明书向公司有关部门办理签证,再送人事部门审核。
第七条
被辞退员工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清单。
第八条
被辞退的员工对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辞退证明书》之日起的十五日之内,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诉,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上诉。
第九条
被辞退员工如果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本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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