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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修改1930年关税法之我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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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修改1930年关税法之我见
美国修改1930年关税法之我见
2012年3月13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生效了关于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1930年关税法中反补贴税条款和其他问题的法案(简称GPX法案),中文简称为关税法修订法案。该法案通过的目的在于美国商务部有权据此对包括中国在内的“非市场经济国家”进行反补贴调查以及征收反补贴税的权力。2012年9月17日,中国就美国通过GPX法案的行为提出与美国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进行磋商,正式启动世贸争端解决程序,目前,该案已于2012年12月17日成立专家组,澳大利亚、加拿大、欧盟、日本、土耳其和越南作为第三方参与该案。

(一)修改行为的合法性:首先,就美国修改其国内法这一层面而言,只要是通过其本国法定的立法程序,并最终得以通过,则属于行使一国立法主权的行为,他国原则上没有权力干涉,当我国出口产品进入到美国领域以后,就要受到其修改后的GPX法案的规制;其次,美国作为WTO的主要成员之一,其任何涉本文由毕业论文网收集整理及国际贸易的行为都应当符合WTO的相关规则,WTO规则并未对是否可以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法规予以明确规定,即便众多成员均曾在一段时间内未对我国发起反补贴调查,但这一行为只能看作是国际****惯,对任何成员都不存在强制性,因而美国可以通过国内立法的形式确立其可以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的规则。综上,就美国修改其1930年关税法这一立法行为而言,不存在明显的违法情形,其他成员无可指责。
(二)修改内容的合法性:首先,GPX法案规定了其适用的范围可追溯至2006年11月20日以来所发起的所以反补贴调查,这一明显的“以事后法律规范事前行为”的规定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的一般法律原则,同时也将我国乃至整个WTO成员处于一个不确定的法律环境,起到了十分消极的示范作用,对我国及其他WTO成员都十分的不公平,违反了WTO透明度原则的要求;其次,法案肯定了美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展开“双反”调查的权利,对反倾销与反补贴措
施合并使用的做法予以确认。则将涉及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的重复计征问题,即使规定美商务部可以在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相关出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后,在合理估计后相应减少征收反倾销税,但其合法的估量空间还有待商榷。综上,美国修改后的法案内容存在违反WTO多边规则的情形,其他成员特别是以中国为代表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应当积极地利用WTO救济程序维护自身贸易权益。
二、美通过GPX法案对我国的影响
(一)法案溯及既往,我国企业蒙受更多损失。GPX法案规定其适用的范围可追溯至2006年11月20日以来所发起的所以反补贴调查,如此规定使得自2006年11月20日开始到法案出台时尚未结案的反补贴案件得以适用该法案,损害了我国企业对美国法律的合理预期,同时也会因此遭受更多损失。

(二)引起他国效仿,严峻我国贸易环境。美国率先通过GPX法案,开启对我国企业开展大规模反补贴之势,这一举动极易引起其他以欧盟为首的WTO主要成员的效仿,而欧米刚好是中国出口贸易的主要阵地,若在原来反倾销的基础上再肆意对中国挥舞反补贴的大棒,中国的出口贸易环境无疑会变得异常严峻。
(三)增加出口成本,失去竞争优势。美国通过GPX法案在某种程度上抬高了对华贸易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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