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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返聘后因工死亡待遇有争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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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返聘后因工死亡待遇有争议
申诉人:曹某,死者梁某长女
被诉人:某市某设计院,系返聘死者的单位案情:
申诉人对被诉人作出关于梁某的死亡待遇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诉请求:,用人单位应补差(现待遇与因工死亡待遇之差);,梁某的直系亲属包括其父亲、母亲、子女,应享受赡养和扶养生活补助费。
调查核实情况:
死者梁某原在某市某设计院任高级工程师,1994年7月退休,同年9月由设计院返聘继续工作,双方约定因工致残、死亡,按正式员工的待遇处理。当月梁某因公到某市出差,遇车祸死亡。经被诉人及死者的亲属与交通肇事者交涉,。
被诉人对梁某的死亡待遇作出如下处理:,丧葬补助费2037元;、;,并扣除已垫付的机票费、治丧费,实付其亲属补助2000元。
分析意见:
此案争议的焦点是::。
对第一个问题,根据梁某与被诉人之间的约定应按因工死亡的待遇享受,在案件受理后,被诉人亦同意此意见,用人单位给予补助差额。
对第二个问题,被诉人提出:,母亲侨居美国,次女在梁某死亡时已年满18周岁,是否属扶养范围;
梁某的兄弟姐妹众多(有10多个),梁某的丈夫在被诉人处任副总工程师,有固定收入,梁某的扶养责任应如何认定。
经仲裁委员会研究认为,梁某的父母亲所在地并不影响其扶养责任,但是必须适用我国的法律处理。经查,梁父于1995年10月去世,曹某提出供养请求时,其法定代理关系已终止:梁母侨居美国没有直接参与诉讼,按我国法律规定,如委托他人代理诉讼应在所在国公证机关办理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领事馆认证方有效,须补办手续才能受理曹某的代理诉讼。梁某的次女已超出国家规定的扶养年龄,不属于扶养范围。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
、丧葬费差额11000元,差额一年期利息1000元;
、母亲、扶养次女的申诉请求;
,申诉人承担190元,被诉人承担300元。
上述案例仅供参考,如和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拖欠员工工资可依法索取赔偿
申诉人一:某风味宫厨房、烧腊部27名员工。
员工代表:孟某、陈某、赖某。
申诉人二:某风味宫职员6人。
职员代表:关某、张某。
申诉人三:梁某,女,原某风味宫楼面经理,住某市素龙潭某村。
被诉人:某市某风味宫。
案情:
某风味宫原由林某负责经营,后聘用胡某为总经理,1997年以来,经营亏损,拖欠员工工资。1997年7月24日,林某经某工商分局将营业执照更换给胡某,并将某风味宫经济性质改为“个体工商户”。7月25日,林胡二人签订《协议书》,称林某对风味宫的一切投资无偿归胡某所有,原一切债务均由胡承担,概与林无关。孟某等厨房部员工工资每月34000元。赖某等烧腊部员工工资每月9000元,6月份起被拖欠。
梁某1997年3月2日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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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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