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理论与实务
主讲人:朱红星
(省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处副处长)
一、行政复议的
功能及特点
行政复议的定义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就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1、申请的主体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申请的对象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3、申请须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
4、主要审查合法性、适当性
申请主体明确
申请形式
●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当面递交、邮寄)
●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可以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
行政复议的范围
●行政处罚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许可行为
●行政确权行为
●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行政不作为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必须向上一级提出
选择申请机关
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
行政复议。
●选择制度是行政复议法的一大特色
合法性审查
合法性原则
含义:
具体行政行为要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
要求:
●审查的主体合法
●审查的依据合法
●审查的程序合法
适当性审查
适当性原则
含义:
具体行政行为内容要适当,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要求:
●审查目的正当(行政动机)
●审查内容适当(规范自由裁量权)
●审查方法适当
行政复议的功能
1、行政复议具有化解矛盾的功能。这是新形势下行政复议的首要功能。通过行政复议,能够妥善解决因政府配置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和公共资源引发的行政争议,有效发挥政府经济调节职能,促进可持续发展;能够妥善解决因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违法集资、非法摊派等引发的行政争议,促进政府对市场的监督更加有效;能够妥善解决因不颁发许可证、不及时审批、不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行为等引发的行政争议,及时制止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
行政复议制度的层级监督功能
2、行政复议具有层级监督功能,有利于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监督机制,推进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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