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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浅谈.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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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浅谈
【摘要】进入XX年以来全国各地出现了雾霾天气,人们正在承受着破坏环境的恶果。环境之破坏非一人所为,破坏之后果也不为一人所承担。所以,在环境法学领域,环境公益诉讼概念越来越应该受到人们的重视。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与完善是保护公共环境和提高人们环境权益保护意识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环境污染;公共环境;公益诉讼
XX年新年伊始,我们就在新闻上看到全国各大各大城市的空气屡屡爆表,就连生活在中小城市的人对环境的恶化也有了直观的感受。那么,是谁污染了我们的环境?环境污染之后怎么去保护我们的权益?随着越来越频繁的公共环境污染问题,“环境公益诉讼”这一法学概念逐渐为人们所熟知。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概述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与传统的民事和行政诉讼相比有其自身的特征:第一,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不同。传统的民事和行政诉讼的提起诉讼的主体是特定的,利益相对人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才有资格提起诉讼;而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是不特定的,既可以是直接受害人,也可以是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任何个人或为组织了维护国家、社会利益都可把侵害公共环境利益之人推上被告席。第二,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不同。不同于民事和行政诉讼是为了保护特定人的私人利益,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具体来说是为了保护国家环境利益、社会环境利益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利益,追求社会公正、公平,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第三,环境公益诉讼具有预防功能。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及最终裁决并不要求一定有损害事实发生,只要根据有关情况合理判断出可能使社会公益受到侵害,即可提起诉讼,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可以有效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不受违法侵害行为的侵害,把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环境公益诉讼在国内外的发展
环境公益诉讼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其涉及环境保护的联邦法律均以“公民诉讼”条款明文规定公民的诉讼资格。根据“公民诉讼”制度,原则上利害关系人乃至任何人均可对违反法定或主管机关核定之污染防治义务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以环保行政机关对非属其自由裁量范围内的行为或义务的不作为为由,对疏于行使法定职权、执行其法定义务的环保局长提起行政诉讼。这一针对环境受损的公益诉讼制度后为许多发达国家所采用,成为实现环境保护和保护环境公益的有效制度。
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长期都还只是一个法学概念,没有成为真正的法律规范,从而使得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没有确实的法理依据,环境公共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但是随着近几年的发展,我国对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的建设已经有了初步的探索,这些关于组织机构及法律制度上的探索都为我国逐步建立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三、我国在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设当中的不足
1、环境公益诉讼缺乏法理依据。首先,环境污染所侵害之权益的性质属于民事权利还是行政权利没有定论。其次,在我国法律中,无论是民事诉讼中要求起诉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还是行政诉讼中要求起诉人必须是具体行政关系中的相对人,都要求诉讼提起人与案件直接相关,而环境污染往往是间接的、无形的,将环境污染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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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kang1982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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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