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研究.doc


文档分类:行业资料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6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6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研究
摘要:作为一种独享的权利形式授予单位或以养殖品种确保培育植物新品种的个人各种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具有相同的知识产权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对象都是智力成果。通过研究,植物新品种的法律模式,一方面要建立一个合理的模式促进植物新品种的诞生和推广,另一方面更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福人类社会。
关键词:植物新品种权;专门法;专利法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5-0109-02
一、各国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立法模式分析
,分为直接用在的专利法保护和具体专门立法保护两个方面。专利法保护由专利局统一管理,专门立法保护由农业部管理。
第一,专利法的保护模式是指只能使用植物新品种专利法的保护,管理由专利局负责。UPOV模式中规定植物新品种申请专利时审查的条件是其新颖性、特异性、稳定性和一致性,而不是其他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植物新品种授权。在UPOV1991文本的具体内容有着正确的一致性,专利法保护仅体现在程序及行政事宜。因此,这种模式也被称为“特别法取得的专利保护模式”。代表国家如意大利和匈牙利[1]。
第二,专门法律保护模式,主要是基于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的规定即通过国内立法,专门保护植物新品种。UPOV公约提供了专门的法律重点保护繁殖材料,植物新品种保护品种的条件必须具备新颖性、独特性、均匀性、稳定性要求,并有适当的名称。澳大利亚和巴西适用这种模式[2]。
单一立法模式是不占优势的。国际专利法的保护具有很强的垄断性,不适合用于繁殖的植物品种和贸易,而专门的立法没有足够的强有力的效力,不能满足高科技的发展,对于转基因品种也是无能为力。
。鉴于国情,所以每一个具体实施方案上的双轨制存在着显著的差异也存在不同,其中双轨模式也可以分为:专门法和专利法保护模式叠加和专利法和专门法分立保护模式。
第一,所谓的专利法与专门法叠加保护,是指一国在对不同的植物新品采取保护制度时同时启用专利法和专门法,由专利局和农业部门进行综合管理。最早对植物新品种权实施保护的美国,是这种保护方式的典型代表[3]。
第二,所谓的专利法和专门法分立保护的方式,是指专利法的用以保护植物细胞、组织、基因、载体等,而专门法是用于在转基因植物中,使用专门的系统保护植物品种。专利法的保护模式管理机关为国家专利局,专门法的模式管理机构为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这种方式的典型代表国家:中国、日本、德国、英国、瑞士等。
双轨模式提供了强有力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使育种者有了更多的权利,有利于发达国家:日本、美国、欧盟和其他发达国家通过双边或多边协定达成更多的利益共享,努力促进全球模式。目前许多国家都在逐渐加强转基因作物和植物新品种的保护。
二、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及面临的挑战
中国的专利法中明确规定:新品种的植物和动物不能被授予专利,但只有其非生物育种方法可以申请专利。对于植物新品种,育种者只能按照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保护品种,因此,中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是不同的模式,从美国向

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研究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6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wuxwivg046
  • 文件大小0 KB
  • 时间2015-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