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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地震局行政执法依据.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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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地震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一)法定行政机关(二)执法主体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五条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五条3、《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八条4、《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四条5、《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三条6、《地震行政执法规定》第十条7、《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条8、《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四条二、行政执法依据目录(一)法律(1件)序号名称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实施时间修改时间共管部门配合部门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二)行政法规(4件)序号名称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实施时间修改时间共管部门配合部门1《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地震预报管理条例》(三)地方性法规(2件)序号名称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实施时间修改时间共管部门配合部门1《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四)部门规章(2件)序号名称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实施时间修改时间共管部门配合部门1《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地震行政执法规定》(五)地方政府规章(1件)序号名称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实施时间修改时间共管部门配合部门1《甘肃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3项)1、建设工程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    法律依据:(1)《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七条(2)《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五条2、建设工程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九条(3)《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四条(4)《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五条(5)《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八条3、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四条(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3)《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八条(4)《甘肃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第九条(二)行政处罚(共8项)1、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地震监测标志,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等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2、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活动,设置无线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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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