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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工程造价案例分析》案例分析(一).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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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项目开工之前,承包方已提交了施工进度计划,,该计划满足合同工期100天的要求。在上述施工进度计划中,由于工作E和工作G共用一台塔吊(塔吊原计划在开工第25天后进场投入使用)必须顺序施工,使用的先后顺序不受限制(其他工作不使用塔吊)。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业主要求变更设计图纸,使工作B停工10天(其他持续时间不变),业主代表及时向承包方发出通知,要求承包方调整进度计划,以保证该工程按合同工期完成。承包方提出的调整方案及附加要求(以下各项费用数据均符合实际)如下: 1、调整方案:将工作J的持续时间压缩5天。 2、费用补偿要求: (1); (2)塔吊闲置15天补偿:600×15=9000(元);(60/天为塔吊租赁费) (3)由于工作B停工10天造成其他有关机械闲置、人员窝工等综合损失4500。问题: 1、如果在原计划中先安排工作E,后安排工作G施工,塔吊应安排在第几天(上班时刻)进场投入使用较为合理?为什么? 2、工作B停工10天后,承包方提出的进度计划调整方案是否合理?该计划如何调整更为合理? 3、承包方提出的各项费用补偿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应批准补偿多少元? 答案问题1: 答:塔吊应安排在第31天(上班时刻)进场投入使用。这样安排后塔吊在工作E与工作G之间没有闲置。问题2: 答:承包方提出的进度计划调整方案不合理。更合理的调整方案是:先进行工作G,,这样安排不影响合同工期,见下图: 问题3: 答:承包方提出的各项费用补偿: (1)补偿赶工费不合理,因为工作合理安排后不需要赶工(或工作J的持续时间不需要压缩5天)。(2)塔吊闲置补偿900不合理,因闲置时间不是15天,而是10天。(3)其他机械闲置补偿合理,人员窝工损失补偿合理。塔吊按合理的调整方案安排时,其闲置时间比原计划安排多闲置10天,塔吊闲置补偿:600×10=6000(元)。应批准补偿:6000+45000=5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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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