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14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14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DOC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资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方取得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第二章登记事项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成员出资总额;(四)业务范围;(五)法定代表人姓名。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组织形式应当使用“专业合作社”字样,并参照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相同。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登记机关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第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但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的出资额以及出资总额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成员出资额之和为成员出资总额。第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业务范围可以有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三)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由其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许可或者审批的经营项目核定业务范围。不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自主提出业务范围登记申请。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第三章设立登记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六)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七)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八)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九)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业务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在登记后须经批准的项目的,依法经核准登记后,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许可经营项目的经营活动。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交的成员出资清单材料内容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以出资清单载明的成员出资总额的数额,核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出资总额。第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含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内容的,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做相应修改。第十四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第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5名以上的成员,其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1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第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农业人口户口簿;无农业人口户口簿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不属于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14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kunpengchaoyue
  • 文件大小48 KB
  • 时间2019-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