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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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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 《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省长马忠臣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三日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鼓励人民群众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和奖励在维护社会治安中见义勇为的人员,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议》,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见义勇为,是指公民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共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的安全,挺身而出与犯罪分子和重大治安灾害作斗争的行为。负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公务人员执行公务期间依法履行职责,表现突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条凡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见义勇为,不论行为人的户籍、职业,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保护和奖励: (一)发现犯罪分子正在预备犯罪,挺身而出予以制止或及时报告,防止了重大案件发生的; (二)发生犯罪分子正在实施犯罪行为,奋不顾身予以制止的; (三)发现作案后在逃或被通缉的犯罪分子,主动抓获,扭送公安、司法机关,或协助公安机关及时侦破重大案件的; (四)在发生重大治安灾害事故时,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其他需要保护和奖励的见义勇为行为。第五条公民因见义勇为负伤的,就诊医疗单位必须无条件的及时抢救治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医疗单位借故不予救治或不负责任而延误救治,或者造成医疗事故或严重后果的,依照医疗规章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六条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救治和护理费用,有单位并享受公费医疗的,由单位承担;无单位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县(市、区)财政支付。第七条在维护社会治安中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程序报批。第八条因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优抚待遇,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为革命列士的,其一次性抚恤金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发给,烈士家属其他的抚恤优待,由烈士家属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二)不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按因公(工)死亡对待,其中是本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或受单位聘用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比照因公(工)死亡处理;无工作单位的其他人员,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的抚恤优待,由遗属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公民因见义勇为误工的,视同出勤;致伤或致残的,其误工费、生活补助费等,依法由违法犯罪分子承担,违法犯罪分子不能承担的,由公民所在单位按因公(工)伤残对待;没有工作单位或见义勇为发生地与见义勇为者工作单位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县(市、区)财政部门发给医疗过程的生活补助费,医疗后评残的,由民政部门参照因公(工)民兵民工伤残待遇对待。第十条见义勇为者属外省籍公民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向其户籍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联系,协商办理有关保护奖励措施。本省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外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致伤致残,见义勇为发生地人民政府已经提供保护的,本省不再重复办理保护措施;没有提供保护的,由见义勇为者户籍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第十一条见义勇为行为由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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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