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鉴管理规定总则:为进一步规范印鉴使用行为,现结合本公司的组织架构和审批权限,对公司印鉴使用流程和审批权限作如下规定:印鉴定义印鉴包括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人名章等。印鉴刻制基本印章的刻制应由人力资源行政部负责刻制,后交由财务部备案。因业务发展需要申请其它专用章时,应由需求部门写印章刻制申请书,经公司决策层审批通过后交送人力资源行政部刻制。印鉴保管财务专用章、法人名章由财务部指定专人保管。公章由人力资源行政部保管。合同专用章由商务部指定的法务人员保管。印鉴的使用与要求财务专用章、法人名章的使用要求按照财务部制度执行(见附件)。合同专用章除外其它印鉴遵照下述规定执行:用印流程:需使用印鉴的部门和个人,按要求填写《用印审批表》,经权限范围内的用印审批人签字批准后,持《用印审批表》到相应的印章保管人处进行用印,完成盖章程序。用印审批人签字前必须就下述事项对用印材料进行审核:用印审批表与用印材料的主题是否一致;制式文本的空白处是否全部填写完毕或已划去;一式多份的材料,每份的内容是否一致;其他须特别审核或监印人认为应予以关注的事项。用印文件存档:合同按相关规定存档;常规用章申请,如每月工资的发放、财务报税资料、社保公积金的办理等不需留存复印件;如果申请用印材料,盖章结束后的即有原件在公司留存备案,则不需要复印件存档;除以上三种情况外的用印材料均需留存复印件,复印件由印章保管人统一保管。印章保管人,须亲自对用印材料进行盖章,如未经过批准,不得将印鉴交予他人进行盖章。除印章保管人外,其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印鉴进行盖章或作他用。公章及合同专用章一般不得带出公司使用,确须带出公司使用的,必须由用印申请人填写《印鉴外出使用审批表》,经由权限范围内的审批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带出。任务完成后需及时将印章交回,并且如实将用印材料存档备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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