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修改稿).xls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1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1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修改稿)(红色字体下划线部分为修改的内容)章节原条款原文内容新条款修改后的内容修改的理由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养犬行为和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立法目的】办法不仅仅是规范养犬行为,还对养犬管理作了规范,对管理部门职责任务做了明确,因此增加了规范养犬管理的内容,保护非养犬者的权利,营造和谐社会的目的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从事犬只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军用、警用犬只以及科研实验用犬只等特种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从事犬只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的犬只管理,不适用本办法【适用范围】对养犬行为、犬只经营、管理执法等进行规定,以达到规范养犬、加强管理和服务的目的。参考南京、北京等,增加动物园饲养犬只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养犬人自律、社区管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管理原则】由于养犬管理工作量大面广、执法成本高、处理较难,同时还要平衡社会不同群体利益,仅靠政府执法部门难以管理到位,但原条文过于突出养犬人自律和社区管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养犬人由于道德素质、法律水平参差不齐,社区管理也不到位,各种不文明养犬行为还比较多,为此将政府部门监管放在前,在有效的政府监管和宣传引导下,再与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和社会公众监督有机结合,形成“四位一体”的管理原则。此条参照上海第四条养犬实施分区管理。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全部或者部分城区划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地区为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第四条养犬实施分区管理。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全部或者部分城区划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地区为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的划分及调整,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分区管理】1、城区一般限定为行政街道管理区域和镇政府所在城市建成区域,这部分区域由于人口密集、城市化程度较高,应划为重点管理区管理,而农村地广人稀,养犬需求与城区存在较大区别,管理工作的重点不一样,对这两类地区宜实行两种不同的养犬管理制度,且由于我市各区县地域环境差别较大,不宜一刀切划分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2、由于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重点管理区范围不断变化扩大,这就要求政府要对重点管理区的范围定期调整并公布。现阶段我们掌握的重点管理区还是2008年划分的,部分原属一般管理区的地方已经城市化,政府应当及时进行重新划分调整,有效实施养犬的分区管理。第五条重点管理区个人养犬每户限养一只。重点管理区个人不得饲养危险犬,重点管理区单位饲养或者一般管理区个人饲养危险犬的,应当实行拴养或者圈养。危险犬只的具体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医院(动物医院除外)、疗养院、学校、幼儿园,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办公服务区、单位的集体宿舍区禁

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修改稿)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1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乘风破浪
  • 文件大小69 KB
  • 时间2019-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