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甲方:广西优胜投资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广西侨鑫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贺星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南宁市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合作开发位于南宁市邕宁区的“幸福城”项目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一、项目概况:1、本协议中由甲、乙方双方合作开发的项目位于:南宁市邕宁区,项目暂定名为:南宁“幸福城”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用地面积为:约5000亩,签约时土地用途为:农业用地(本项目合作开发过程中进行土地用途的变更),宗地范围:2、本项目是通过对上述5000亩土地的(以下称“本项目地块”)合作开发,建成一个大型的5S综合体农业生态养生养老新型城镇,并在销售获利后双方按比例分配收益,实现甲乙双方互惠共赢;3、本项目计划开发总建筑面积500万平方米,其中*******二、合作模式:1、本项目计划投资总额2500亿元人民币,全部由乙方负责引资,甲方除完成前期策划、到城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争取立项、做好农民的工作与农民签订合作协议外,不再投入资金;2、在本项目中,甲方负责办理项目前期的土地出让、土地用途变更、图纸设计、规划审批、施工许可、拆迁赔偿等相关手续,3、甲乙双方共同成立项目公司负责管理本项目的建设与销售。项目公司的设立方式、公司名称、股权比例、公司章程、人员配备、财务制度及运作机制等,本协议中有约定的,依据该约定;本协议中未约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后确定。三、项目实施:1、甲方须在本协议签订后五日内向乙方提供本项目所在地块的权属证明及宗地图;2、乙方须在本协议签订后五日内向甲方支付本协议中第二条第2款的资金,以确保项目前期工作的正常进行;3、4、甲方实际控制本项目所在地块后,负责办理土地用途变更、图纸设计、规划审批、施工许可、拆迁赔偿等相关手续,乙方应予以协助;5、在甲方实际控制本项目所在地块后,乙方负责出资人民币******万元成立项目公司,并保证设立后的项目公司的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等符合动作本项目。项目公司设立后,由乙公司暂时取得项目公司100%的股权;乙方负责办理该项目公司的全部设立手续,设立该项目公司的费用由乙方承担;7、甲方指派***担任项目公司的***,指派***担任项目公司的***;指派***担任项目公司的***;由乙方指派***担任项目公司的***,指派***担任项目公司的***;指派***担任项目公司的***;8、甲乙方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公司章程的内容;9、对上述第三条第7、8、9项的事项,甲乙双方应共同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为此所支付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10、项目公司的财务制度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若一方指派的人员担任会计的,则另一方指派的人员担任出纳;11、本项目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选择,应通过招标或其甲乙双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未经对方同意,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含关联公司)均不得参加本项目工程的投标和设计、施工; 12、本项目工程的监理单位的选择,应通过招标或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13、项目公司在经营管理本项目过程中的其它事项,由甲乙双方或甲乙双方指派的人员协商后,以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方式做出决定,但不得违反本协议中(包括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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