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文件
国家林业局
财农〔2010〕103号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0年
度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浙江、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厅(局):
为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植树造林积极性,加快我国造林绿化步伐,推进现代林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2020年我国森林面积比2005年增加4000万公顷、森林蓄积量比2005年增加13亿立方米的奋斗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决定2010
年开展造林补贴试点工作。为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点的原则
(一)谁造补谁原则。造林主体的人工造林和更新,经验收合格后均可享受补贴。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资金与中央基本建设造林投资在地块上不重复安排。
(二)自愿原则。充分尊重林农等造林主体意愿,对自愿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和相关标准等要求完成造林任务的造林主体,经检查验收合格,兑现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资金。
(三)公开原则。试点省区(含森工集团,下同)应对外公布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政策、试点县(包括县级试点单位,下同)、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试点县应对外公布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政策,以行政村(林场)为单位公示各造林主体的造林面积、树种、地点以及质量要求等情况,做到家喻户晓,接受社会和农民群众、职工的监督。
(四)“四到省”原则。试点省区对中央财政补贴造林试点工作负总责,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省”。
二、试点范围、补贴对象、补贴标准
(一)试点范围。2010年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选择在西南、西北造林任务重,已经完成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以及地方政府支持造林力度大的三类省区
,包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浙江、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20个省区。
(二)补贴对象。使用先进技术培育的良种苗木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人工造林和迹地人工更新,面积不小于1亩(含1亩)的林农、林业合作组织以及承包经营国有林的林业职工。
(三)补贴标准。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资金包括造林直接补贴和间接费用补贴。:是指对造林主体实施造林所需费用的补贴。(1)人工造林。乔木林每亩补助200元,灌木林每亩补助120元,木本粮油经济林每亩补助160元,水果、木本药材等其他经济林每亩补助100元,新造竹林每亩补助100元。(2)迹地人工更新。每亩补助100元。造林直接补贴应全部落实到造林主体。享受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营造的乔木林,造林后10年内不准主伐。:是指对试点县组织开展补贴造林工作必要的经费的补贴。间接费用补贴按照中央财政造林补贴总额5%的比例安排,主要用于试点县组织开展政策宣传、作业设计、技术指导、监督检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工作的支出。省、地(市)两级组织开展造林补贴工作所需经费,分别由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
三、试点任务申请与下达
(一)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根据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全国宜林地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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