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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承运人责任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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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投保单与保险单记载不一致的,以保险单记载的内容为准。被保险人在收到保险单后请仔细阅读,如发现保险单与投保单不一致,应在72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从事道路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驾驶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汽车(不包括出租车、城区公共汽车)的途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旅客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是指持有有效驾驶执照的被保险人本人或被保险人的雇员,并且所驾驶的车辆与驾驶执照规定的准驾车类相符。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汽车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但该免票待遇标准应在投保前书面通知保险人。财产损失指旅客托运行李的损坏、损毁或丢失,以及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坏和损毁失。但本保险合同所指财产不包括货币、有价证券、账单、电脑资料、金银珠宝、钻石、玉器、古玩、古币、古书、古画、艺术作品、邮票、便携式通讯装置、照相摄像器材、以及瓷器、玻璃制品等易碎物品。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地震、海啸、龙卷风、山崩、泥石流、洪水等不可抗力。第六条在以下期间或发生如下情形,由于任何事故给被保险人造成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取消从事道路客运服务的资格;客运汽车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或不符合安全运营标准;未经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驾驶被保险人的客运汽车;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无驾驶证、驾驶的保险车辆与驾驶员的准驾车型不符、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而持未审验的驾驶证或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驾驶被保险人的客运汽车;旅客双脚踏上客运汽车之前和旅客一脚离开客运汽车之后。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包括但不限于驾乘人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但被保险人的雇员作为旅客搭乘客运汽车的不在此限;(二)除被保险人依法定标准应该承担的责任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前或成立后自行向第三方做出的任何承诺;(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四)非本保险合同所称旅客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五)被保险人旅客的延迟损失、任何间接损失以及精神损害;(六)旅客因疾病(包括因乘坐客运汽车感染的传染病)、分娩、自残、殴斗(无论参与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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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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