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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油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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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油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油气污染防治,有效控制汽油在储存、运输、销售过程中的挥发排放,保护空气质量和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的油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所属内设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履行油气污染监督管理职责:(一)承担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环保验收的机构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储油库、加油站环评文件审批、竣工环保验收;(二)承担大气污染防治职责的机构负责储油库、加油站油气治理情况的年度审查,并核发油气治理合格通知书;(三)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对储油库、加油站油气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抽查或委托抽测;(四)承担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职责的机构负责油罐车油气治理情况的年度审查,并核发油气治理合格通知书。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储油库、加油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油气治理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二)按照环保部门要求建设油气回收在线监控设施,并逐步与环保部门联网;(三)定期检查、维护油气治理设施,并保存检查记录、维修台账;(四)对油品装卸作业进行管理,记录油罐车单位和车牌,拒绝非油气回收性油罐车装卸汽油。储油库及配备8把以上汽油加油枪的加油站除遵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安装摄录设备,对汽油装卸区域内油罐车车牌号码、卸油管线连接等情况进行监控。监控影像记录应当保存30天。第五条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更改油气治理设施、油气回收在线监控设施以及有关摄录监控设备。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汽油运输、装卸活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购买和使用油气回收型油罐车;(二)在汽油油罐车的车身加贴或喷涂“汽油”字样;(三)采用底部装油方式进行汽油装卸作业。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储油库、加油站的,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明确油气治理设施的建设内容,提出定期检测的要求。在申请竣工环保验收前,应当委托油气回收环保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在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中注明检测结果。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储油库、加油站的油气回收设施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的,应当向环保部门申领油气治理合格通知书。投入试生产(试运行)的储油库、加油站,应当向环保部门申领油气治理合格临时通知书。新购的油气回收型油罐车,直接领取油气治理合格通知书。现有的储油库、加油站或者油罐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安装油气治理设施,达到规定要求后,由环保部门核发油气回收治理合格通知书。第九条无油气治理合格通知书或者临时通知书的,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不得投入使用。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在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续延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质或车辆营运手续时,应当主动提交油气治理合格通知书。未取得油气治理合格通知书的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名单,环保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报同级商务、交通运输部门。第十条油气治理合格通知书的有效期为1年。油气治理合格临时通知书有效期为3个月。储油库、加油站或者油罐车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油气治理合格通知书的有效期可以延长至2年:(一)配套油气回收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的储油库、加油站;(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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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