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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座谈会.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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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座谈会20120411三星税务座谈会2012年4月12日座谈会日程安排2第一部分:最新税收法规更新第二部分:上海增值税改革试点专题第三部分: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事项第四部分:问答第一部分 最新税收法规更新31一、外资研发中心继续享受采购设备税收优惠政策4第一部分:最新税收法规更新2011年10月10日,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了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继续享受采购设备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及•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对2009年9月30日及之前成立的外资研发中心:研发费用标准:(1)对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2)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一、外资研发中心继续享受采购设备税收优惠政策(续)5第一部分:最新税收法规更新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对2009年10月1日及之后成立的外资研发中心: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设备范围具体包括四大类:实验环境方面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实验室专用设备计算机工作站,中型、大型计算机执行期间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二、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保的规定6第一部分:最新税收法规更新2011年12月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文人社厅发[2011]113号文,《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规定并解释了有关外国人参加中国社会保险的问题: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国人统一从2011年10月15日或开始在中国境内就业之日起参加中国社会保险并交付保费(视两者孰晚而定)。对在2011年内已办妥就业证件并开始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国人,雇佣他们的中国公司应于2011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他们的参保缴费手续;如未完成,%的违约金。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国家国籍(如韩国、德国)的外国人,应在其依法获得在中国境内就业证件后的三个月内提供协议国出具的参保证明,以便在中国申请和享受协议保护。否则,仍应继续缴付中国社会保险费,直至可提供参保证明为止;在提交证明之前已经缴纳的社会保险也不予退还。(2003年2月,中国与韩国签订了《互免养老保险缴费临时措施协议》)对于协议未包括的社会保险种类,外国人仍须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三、企业资产重组交易可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7第一部分:最新税收法规更新国家税务总局在2011年就企业资产重组有关间接税的问题发布了两个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1]13号和国税总局[2011]51号。两个公告分别明确,如果符合以下情形,所涉及实物资产的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国税总局公告[2011]13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国税总局[2011]51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公告带来了一些积极的变化,但其中仍有许多不确定之处。此外,公告只提供了处理的基本原则,各地方的实际操作可能各有不同。四、外商投资性公司人民币所得境内再投资8第一部分:最新税收法规更新2011年3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汇资函[2011]7号文,对外商投资性公司以境内合法所得再投资的有关事宜提供了操作指引:外商投资性公司必须将其人民币合法所得先转增为注册资本,方可将这些合法所得再投资于境内企业;投资性公司实际上可被视为先后作出以下两个步骤:被视同股息分派:投资性公司利用“未分配利润”账目里的资金,对其境外投资者派发股息,但并不实际支付;以及再投资投资性公司:境外投资者将取得的股息再投资于投资性公司,增加其注册资本。2011年12月12日,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商资函[2011]1078号文:1078号文不再强制要求外商投资性公司将其从境内取得的人民币合法投资所得先转增为注册资本才能够用于境内再投资,从而减轻了7号文对投资性公司在税务上带来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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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