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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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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王鑫
(西南科技大学网络学院法律事务专业法律事务09秋秋季班)
摘要: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出现和不断发展表明了社会文明的发展已经达到一个崭新的程度。随着社会的发展、物质生活日益丰富,人们更加注重精神领域的生活质量,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侵害而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方式进行救济的民事法律制度已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同。目前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仍存在严重的缺陷,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当前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焦点问题。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不是从商品经济的角度为人格标价,而是从法制经济的角度为人格树立尊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对进一步贯彻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有效地制止侵权行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人格权益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损害赔偿精神损害缺陷及完善
目录
一、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涵义 2
(一)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 4
(二)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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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
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动态与缺陷 6
(一)国内外的研究动态 6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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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前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 8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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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三、对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构想 11
(一)完善精神损害赔偿的规范体系 11
(二)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想 11
1. 适用范围 12
2. 权利主体 12
3. 归责原则与赔偿标准 12
参考文献 错误!未定义书签。
致谢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涵义
(一)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
“精神损害”这一概念在刘云生和宋宗宇主编《民法学》[1]一书中是这样定义的“精神损害”是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精神损害与财产损害相比所表现出来的法律特征都与精神利益的无形性有关,其中精神损害表现形式的客观性和精神损害事实的可辨认性尤为重要。精神及精神利益固然是抽象的、无形的,但当受害人受到精神损害时,表现形式各种各样的,而且是客观存在的,这种损害为***的疼痛,或为心理的障碍,也可能表现为社会价值的贬损。《牛津法律大辞典》对精神损害析义时指出:精神损害不仅仅是一种惊吓,而且是一种可辨认的身份和精神上的损害该处所指的精神损害的可辨认性具有重要意义它能够确定精神损害。轻重的可靠性,它对于侵害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何种损害的辨认方式又因是否存在精神疾患而不同。特别是在一切价值或精神活动多以金钱衡量之今日,对精神损害给予适当的物质赔偿,正是社会文明发达的产物和人类精神权利价值重视的表现,是人们的法律意识渐渐提高的深化的反应由此有了精神损害赔偿的称谓,并渐渐为各国理论和实务界接受。
精神损害赔偿的这一概念,在刘云生和宋宗宇主编的《民法学》一书中对其定义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又称非财产损害,是指由于加害人因其侵权行为侵害了他人的精神利益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精神损害赔偿的辨认方式又因是否存在精神疾患而有不同,那么当人们受到精神损害时除以通过停止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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