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发行日期:1996年5月5日至5月17日
本公司已申请将本次发行之股票于发行期结束后尽早时间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一、释义
在本招股说明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意义:
本说明书:指本招股说明书概要
本公司:指青海山川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指本公司
集团公司:指青海山川铸造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公众股:指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股票
筹委会:指青海山川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
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承销商:指海南省证券公司
分销商:指青海证券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上市推荐人:指海南省证券公司
元:指人民币元。
二、绪言
本说明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及国家和青海省现行证券管理有关规定;并参照国际惯例编写而成,旨在向境内社会公众提供本公司的基本情况及本次发行和认购的各项有关资料。本说明书经本公司筹委会通过,并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淮,本公司筹委会确信其中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者误导,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个别的和连带的责任。
本次发行的股票是根据本招股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除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说明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投资人应自行承担买卖本公司股票所应支付的税款,发行人、上市推荐人和承销机构对该税款概不承担责任。
为了方便投资者,本公司在本次发行股票期间特设咨询电话(0971)5130544,主承销商在本次发行股票期间特设咨询电话(0898)6700902。
本次发行前提条件:
(1)本公司经青海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青体改字[1995]第048号文批准设立。
(2)本次发行获本公司发起人会议决议通过。
(3)本公司已获青海省计划委员会暨青海省证券委员会以青计财金[1995]619号文下达的2,000股社会公众发行规模。
(4)本次发行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审字[1996]32文审核通过。
三、本次发行的各有关当事人
1、发行人:青海山川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朝阳西路112号
电话:(0971)5130210
传真:(0971)5137586
筹委会主任:齐忠志
联系人:阎沪林、赵明正
2、主承销商:海南省证券公司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15号中航大厦九层
电话:(0898)6700902
传真:(0898)6792799
法定代表人:文哲
联系人:吴军、付宏正、陈福民
3、分销商:青海证券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东大街103号
电话:(0971)8236876
传真:(0971)6135306
联系人:王世雪、李军颜、韩金
分销商: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振业大厦九、十层
电话:(0592)5150593
传真:(0592)5066037
联系人:范豫
4、发行人律师:中银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南礼士路21号核工业部招待所
电话:(010)8573796
传真:(010)8573559
经办律师:苌宏亮、朱玉栓、唐宝龙
5、主承销商律师:青海经济律师事务所
地址:西宁市北大街23号
电话:(0971)8237521
经办律师:刘伯林、薛钢、陆继龙
6、上市推荐人:海南省证券公司
7、会计师事务所:中洲会计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海淀区阜成路33号北京商学院综合楼8楼
电话:(010)8437104
传真:(010)8437084
经办注册会计师:宫齐芳、李晓英
联系人:李晓英
8、资产评估机构:
(1)青海会计师事务所
地址:西宁市胜利路112号
电话:(0971)6157071
评估经办人:粱洪云、黄宏忠、刘志茂
联系人:梁洪云
(2)海南大正会计师事务所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海南世界贸易中心C幢15楼
电话:(0898)8520068
传真:(0898)8520118
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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