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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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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福建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福建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审批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四章技术标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全省农村居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全省农村住房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的镇、乡、村庄(不含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农村居民新建、扩建、改建、翻建个人住房(以下统称农村居民建房)及其管理。第三条(管理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省农村居民建房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农村居民建房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规定,做好辖区内农村居民建房的相关管理工作。各级政府要根据农村居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实际需要,切实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建设,将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第四条(基本原则)农村居民建房应当符合规划、节约用地、注重防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并妥善处理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农村居民建房的管理和技术服务,应当尊重农村居民的生活****惯,坚持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注重建筑质量,突出宜居功能,完善配套设施,落实节能要求,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农村地域特色。第五条(宅基地申请) 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申请新宅基地的,应当向镇(乡)人民政府承诺在新房竣工后三个月内自行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法收回,由镇(乡)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及时组织整理或者复耕。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尚能使用的,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按市场价给予补偿后收回,并结合村庄土地整理,重新规划后统一安排使用。第六条(建设方式)农村居民建房包括集中建房和居民个人建房两种形式。集中建房是指由镇(乡)人民政府或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农村居民集中建设自住住房,包括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等方式。在镇规划区内的农村居民建房要尽量采取集中建房方式,省、市级综合改革建设试点镇规划区范围内要停止个人分散建房,按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等方式集中建房。第七条(技术服务)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村镇规划编制步伐,合理确定本辖区内农村居民建房的布点、范围和用地规模,按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统筹安排农村居民建房的各项工作。县(市、区)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向农村居民宣传住宅小区规划、建房技术标准、质量安全要求、减灾防灾知识、生态环境保护和配套设施规定。第八条(公开办事制度)县(市、区)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国土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将农村居民建房的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等相关规定和宅基地审批情况进行公示。村民委员会应将农村居民建房申请和审批情况在村务公开栏上进行公示。第二章规划审批第九条(农村居民建房申请条件)农村居民申请建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二)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或损坏,进行灾后恢复重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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