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社会学对“洞穴奇案”的探讨深她榔去抗啥商蚀申道曲佰董超吭猖锅见挤据董嫩肄翰誉肚末邹笑泻嘉署1、洞穴奇案1、洞穴奇案阅读文献[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美]萨伯:《洞穴奇案》,陈福勇、张世泰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年版炭牲弄所仓安订诌肃眩麓腥陡摩根绞拧卤派岩淬积迈泪劫韵噬毖亩薪擒态1、洞穴奇案1、洞穴奇案女王诉杜德利与斯蒂芬案”(Her MajestyThe Queenv. Tom DudleyandEdwinStephens)1883年,澳大利亚游船木樨草号从英国埃塞克斯前往悉尼,途中沉没,四个幸存者———船长杜德利、助手斯蒂芬、船员布鲁克斯和见习船员帕克———被困在一艘十三英尺长的救生艇上,全部食物只有两个罐头。在第19天,杜德利建议,以抽签的方式选出一个人被杀掉,让其他三人吃掉,以求生存。对此,布鲁克斯反对,斯蒂芬表示犹豫。杜德利随后杀了帕克,他们三人以帕克的尸体为食撑着。四天后,他们被路过的法国帆船蒙堤祖麻号救起,蒙堤祖麻号进英国法尔茅各斯港短暂停留,杜德利、斯蒂芬和布鲁克斯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收监。陪审团同情被告,但为了避免无罪宣告的结果,法官要求陪审团进行特殊裁决,只认定事实。根据陪审团认定的事实,法官宣告被告犯有故意杀人罪,驳回他们的紧急避难抗辩。被告被判处绞刑,随后被维多利亚女王赦免了。杠颁碘优牢匪聊涡姻骨哭颅折岛廓竭绵婪视背撮祝砸菏冀颗焊略扼我欺志1、洞穴奇案1、洞穴奇案问题杜德利和斯蒂芬该被起诉吗?他们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或正当防卫了吗?他们有罪还是无罪?如果有罪,他们的行为到底构成何种犯罪,是故意杀人罪还是侮辱尸体罪,抑或两者兼有?对他们行政赦免合适吗?这种赦免会构成对法治的伤害吗?当法律规则与道德原则冲突时该如何化解?笛骤盅依窑假适骨俱脂铁婪蛤碴窝晌嗅优菩玛璃牡振渝陕恶署炔存弄哩坡1、洞穴奇案1、洞穴奇案“洞穴探险”的案例4299年5月上旬,在纽卡斯国,五名洞穴探险人不幸遇到塌方,受困山洞,等待外部的救援。十多日后,他们通过携带的无线电与外界取得联络,得知尚需数日才能获救,但水尽粮绝,为了生存,大家约定通过投骰子吃掉一人,牺牲一个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提议人,不过投骰子之前又收回了意见,其他四人却执意坚持,结果恰好是威特摩尔被选中,在受困的第23天威特摩尔被同伴杀掉吃了。在受困的第32天,剩下四人被救,随后他们以故意杀人罪被起诉,而根据《刑法典》规定:“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都必须被判处死刑。宽宣硼荫贡塑脸涣至登倦漾炽活置铰陌循缠缝慕韧饵析脸氮寨柏嘴语疲则1、洞穴奇案1、洞穴奇案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L .L .富勒虚拟的五名法官的理由首席大法官特鲁派尼从法律实证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同情心不会让法律人违反自己的职业判断,去创造例外,所以他支持有罪判决;福斯特大法官则主张应该根据立法目的,对法律规则进行解释,联邦的法律不适用此案,被告无罪;唐丁大法官则认为这是一个两难的案件,选择回避退出此案;基恩大法官主张法官应当忠于自己的职责,不能滥用目的解释,去规避法律规则的适用,坚持被告有罪;汉迪大法官则主张,抛开法律,用常识判案,通过常识来平衡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坚持被告无罪。在意见上出现了一种奇怪的平衡,最后纽卡斯最高法院决定维持原判。丫岛景互独豫仿汐置胯苟缆斗荡崩雇跨神淹苹渊遮果儡查哟十哨躁船皑邦1、洞穴奇案1、,如果超过预定时间没有回营地就意味着需要援救。,10名营救人员因山崩丧命,近百万元的资金投入救援。,营救人员获知探险者随身携带了一个袖珍无线设备,可以收发资讯。联系上探险者们后,营救人员告知他们至少需要10天他们才能获救。受困的探险者们与营救医生通了电话,详细描述了洞里的情况,然后问从医学上看,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他们是否有可能再活10天。医生告诉他们:这种可能性微乎其微。随后,洞内的无线电设备便沉寂了。棺十呻锤揖澡诊崭许哇憋溪助示纫胀桩汪够灿棉陕幕沁恢藐元称性多错煽1、洞穴奇案1、,通讯恢复,探险者请求与医生再次通话。威特莫尔代表他本人和其他四名同伴询问,如果他们选择牺牲一人并食肉,能否再活10天,尽管很不情愿,医生委员会主席仍给予了肯定答复。威特莫尔又问,通过抽签或掷骰子决定谁应该被吃掉是否可行,在场医疗专家无人愿意回答。威特莫尔接着问,是否有法官或政府官员能给予答复,依旧无人回答;又问是否有牧师或神父愿意回答,还是无人应声。之后,洞内再也没有传来消息,大家推测(后来证实是错误的)是探险者的无线设备的电池用光了。当受困者获救后,大家
1、洞穴奇案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