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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草案草案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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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草案)草案全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程的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具体负责实施本办法。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交通港口、水务、绿化市容、房屋管理、民防、技术监督等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本市发展改革、财政、工商、价格、社保等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行业协会)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下列简称行业协会)是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自律性组织,应当对监理会员企业进行从业纪律教育和监督,开展业务培训、继续教育和交流,依法维护监理会员企业和监理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市建设交通委对行业协会的行业业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第六条(监理原则)监理单位应当公平、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第七条(鼓励科技进步)本市支持建设工程监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人才培养,鼓励采用高新技术和现代管理方式。第八条(监理保险)本市提倡监理单位及监理从业人员参加监理责任保险。 第二章 监理单位和监理从业人员第九条(监理单位从业许可)在本市设立监理单位,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并获得国家、本市有关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第十条(外省市监理单位备案)外省市监理单位在本市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应当向市建设交通委备案。第十一条(监理从业人员执业管理)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应当通过本市规定的监理业务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监理活动。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在一个监理单位执业。禁止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内部管理)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监理机构考核制度。监理单位应当根据企业发展、行业薪酬水平以及监理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行业指导价格,确定监理从业人员的薪酬及奖惩。 第三章监理业务承接第十三条(监理内容)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包括对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内容进行控制。建设工程监理的内容,由建设单位根据建设工程监理需要,与监理单位在合同中约定。第十四条(应当监理的建设工程)下列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一)国家和本市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住宅工程(个人自建住宅除外);(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本市相关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其它工程。第十五条(监理委托)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监理。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第十六条(监理费用单列)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单列监理费用。监理费用应当按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的上限执行。第十七条(招标条件)进行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三)国家或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明确监理费用。提倡使用国家、本市的监理招标示范文本。第十八条(投标)监理单位应当按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监理的范围与内容、监理大纲、监理从业人员配备、常规检测设备与工具、业绩荣誉和提供服务承诺等。第十九条(评标)监理评标应当将监理大纲、监理从业人员配备、常规检测仪器设备与工具、监理单位业绩、监理从业人员业绩荣誉、服务承诺、监理单位诚信记录等作为评标内容。国家和本市重点建设工程应当在评标时进行总监答辩。监理费用不列入评标内容。在同等条件下,参加监理责任保险的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中享有优先中标权。第二十条(监理合同签订)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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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