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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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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153号(5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规范票据贴现业务操作,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促进票据贴现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基本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银行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并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第三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期限从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6个月。第四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采取临时授信方式,逐笔报批。第五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会计处理手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及本行有关规定办理。第六条总行授权营业部具体承办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其他营业网点未取得总行授权不得办理。第七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须按要求及时录入信贷管理系统。第二章贴现权限和流程第八条审批权限。总行对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实行权限管理,授权审批。各级有权审批人按授予的权限审批。第九条贴现业务流程。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按以下流程操作:(一)营业部授权范围内的贴现业务:客户申请→客户经理受理和审查→柜面发出查询→收回查复→利率审批→营业部负责人审批→柜面贴现和票据管理→到期收回(二)营业部授权范围外的贴现业务:客户申请→营业部受理和审查→柜面发出查询→收回查复→总行信贷管理部审查→利率审批→有权审批人审批→营业部柜面贴现和票据管理→到期收回营业部应安排专人负责贴现业务的全程报审工作。第十条贴现利率管理。贴现利率参照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和资金市场的供求状况以及贴现单位的经营状况由总行确定,适时调整,网上公布。营业部按照总行网上公布利率在权限范围内正常办理贴现业务;低于网上公布利率办理贴现的,须报请总行分管行长审批后方可办理。第十一条单户用信限额管理。营业部在受理贴现时,应查询该户在本行的用信余额。单户非集团客户贴现与该户其他用信余额合计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单户集团客户的贴现与该户其他用信余额合计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单户每次累计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的贴现业务,营业部在贴现贷款发放前应向财务会计部申请头寸资金计划,财务会计部未批准前,营业部不得向贴现申请人账户拨付资金。第三章贴现条件第十二条贴现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本行所辖网点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或临时账户,经县(区)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二)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关系;(三)持有尚未到期且要式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第十三条客户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需填写及提交以下资料:(一)《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审查(批)表》;(二)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原件;(三)尚未到期且要式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四)交易双方签订的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原件,或其他能够证实商品或劳务交易关系真实性的书面证明;(五)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原件。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制度办法中所列免征增值税或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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