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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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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物权法的立法背景、内容、意义物权法的立法背景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实践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统筹协调各方利益关系的需要物权法的制定,是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的客观需要(一)自然经济条件下,生产的目的在于自给,需要的是宗法制度,而不是调整平等主体间物权关系的法律(二)计划经济条件下,生产的目的在于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运用行政手段组织经济,用“红头文件”实现供产销的平衡(三)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的目的在于交换,需要确立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需要所有权与他物权制度物权法的制定,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需要(一)民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制度(三)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共同构筑了我国的民法体系物权法的制定,是统筹协调各方利益关系的需要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问题:一、不动产登记名义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权属争议问题;二、农民集体土地征收、城市房屋动迁问题;三、物业小区道路、场地、车库、车位归属问题;四、不动产相邻关系问题;五、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问题;六、抵押物买卖等其他各种问题。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完备的法律制度,是法制经济的必然推论。民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组成部分。物权法律制度为民法的组成部分。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了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物权法以此为任,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物权法的立法过程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制定了不少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法规二、物权法的起草工作始于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制定物权法高度重视。三、2002年起进行八次审议。(1)第一次于2002年12月审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社会关注点:明确了物权概念,明确了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内容。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权的概念和效力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民事主体直接支配特定物,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的特征:其一,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a所谓直接支配,是指权利人得在特定物上实现其意志,而无须借助他人的意志。b物权的客体,即所谓的“标的物”包括不动产、动产与权利。物权的客体必须能够确定。物权客体具体说来应该包括土地、建筑物、未与土地分离的出产物、货币、有价证券等。C独占、垄断地支配特定无,排除他人干涉。物权特征:其二,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权利人通过支配物发挥物的效能(使用和交换上的效能)享受物的利益。此处所谓“利益”亦可做“价值”理解,即物权人得享受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使用价值集中体现于用益物权之中,交换价值集中体现于担保物权之中,所有权则兼有对两种价值的利用。物权特征:其三,物权是排他性权利。物权是绝对权,因此物权的权利人特定,义务人不特定。又因为物权是支配权,因此权利人要实现其权利,就必须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的排他性也要求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相互冲突的物权,如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也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以占有为要件的他物权。物权的效力(1)物权的优先效力两个以上不同性质或内容的物权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成立在先的物权有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的效力。例外:第一,限制物权(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虽然限制物权成立在后,但是在其有效期内有排斥所有权的效力。第二,费用性担保物权优先于融资性担保物权,如法定抵押权优先于一般抵押权,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物同时亦为债权给付之标的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也有两点例外。第一个例外是“买卖不破租赁”,第二个例外是出于公法原因,税收债权优于一般物权。物权的效力(2)物权请求权其一,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效力。a物权请求权,即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b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效力的体现,目的在于维护物权的圆满状态;c物权请求权为救济性权能,与物权支配权能同其归属。物权的效力(2)物权请求权其二,物权请求权的种类: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预防危险请求权。其三,物权请求权的行使即可以诉讼方式为之,也可依权利人的意思表示为之。三种请求权中返还原物请求权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而排除妨害请求权和预防危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物权的效力(2)物权请求权其四,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关系。此处所要区别的主要是物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之间的关系。当物被他人侵害造成损失的时候,物权人对侵权行为人发生损害赔偿请求权,此种请求权系债权性质的请求权,而非物权请求权,两者具有根本区别。物权请求权以恢复物权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为目的,而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在物的圆满支配状态不能完全恢复的时候,作为一种替代措施而存在的,其目的在于添补受害人的损失,故两种请求权是有可能并存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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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