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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总部企业认定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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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总部企业认定办法.DOC中山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中府〔2019〕1号),规范总部企业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总部企业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申请、审核、公示、批准的程序进行。第三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总部企业认定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分为综合性总部企业和职能性总部企业。(一)综合型总部企业是指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管理、采购管理等总部职能的企业。(二)职能型总部企业是指经总公司(母公司)授权,承担总公司(母公司)包括我市在内的一定区域内的销售、研发、运营等部分总部职能的企业。按其职能不同,分为销售中心职能总部、运营中心职能总部、研发中心职能总部三种类型。销售中心是指负责管理总公司(母公司)各层级、各区域市场业务、制定和执行市场营销政策,具有市场和销售职能的企业。运营中心是指根据总公司(母公司)的战略目标和经营方针,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进行计划执行和控制,负责对各个门店的日常经营行为、财务等运营流程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能的企业。研发中心是指是为了实现总公司(母公司)战略目标,负责新产品(技术)开发、新工艺、新材料应用研究等职能的企业。(三)总部企业下属机构是指由总部企业全资或控股并拥有其财务、经营管理等方面实际控制权的公司或分支机构。下属机构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总部企业应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下属企业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总部企业持有其股份可低于50%,但应拥有该下属企业的实际控制权。第五条总部企业认定条件(一)综合型总部企业认定条件。。。,还需按行业分类分别符合以下条件:(1)制造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营业收入(指申请企业及其市内下属机构的应税收入,下同)10亿元以上、纳税总额(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下同)3000万元以上。其中: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健康医药等新兴产业,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纳税总额1500万元以上。(2)商贸流通业总部企业:含批发零售、物流配送、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纳税总额3000万元以上。(3)服务业总部企业:包括但不限于设计研发、品牌会展、信息服务、文化创意、金融服务业等,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纳税总额1500万元以上。(4)建筑业总部企业:具有企业资质等级总承包贰级以上资质,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上。(5)新三板挂牌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制造业在我市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上,服务业在我市纳税总额500万元以上。(二)职能型总部企业认定条件。1、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具有承担总公司(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不限于我市在内的不少于2个关联机构的销售、运营、研发职能。按不同类型,还需分别符合以下条件。(1)销售中心职能总部: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纳税总额3000万元以上。(2)运营中心职能总部: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纳税总额2000万元以上,且管理和服务的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3)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具备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且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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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国霞穿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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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