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申请时间:年月日拟申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举办者情况(举办者为自然人时填写)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身份证号码举办单位情况(举办者为单位时填写)举办单位名称举办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经办人:身份证号:电话:业务主管单位:电话:一、成立目的、宗旨:二、拟申请业务范围:三、活动地域:四、活动资金来源渠道和筹集办法:五、办公场所地址:承办人员拟办意见:分管领导意见:局长意见:局务会意见: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说明1、除直接登记的四类社会组织外,申请成立政治、法律、宗教、涉外类、异地商会类等社会组织,需征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2、业务主管单位范围:①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办事机构。②自治区党委各工作部门。③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④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作为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组织。3、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不能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起人(发起单位)。4、举办者为自然人的,须一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举办者为单位的,须一并提交发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相关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5、委托办理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6、使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字号的,须一并提交上述法人或其他组织书面同意使用其字号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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